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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105.06.29【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經濟部經智字第101046044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專利法施行之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經濟部經智字第1050460284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刪除第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外文本,其外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
﹝2﹞不符前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

第3條


﹝1﹞同一專利申請案有二以上之外文本者,以最先提出者為準。如申請人聲明以後提出之外文本為準者,以後提出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
﹝2﹞前項提出日為同日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外文本,屆期未擇一者,不受理其申請案。

第4條


﹝1﹞發明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必要圖式。
﹝2﹞新型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圖式。
﹝3﹞設計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圖式,並載明其設計名稱。

第5條(刪除)

   --105年6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申請人不得直接以外文專利公報或優先權證明文件,替代外文本。

第6條


﹝1﹞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05年6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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