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
。♬簡讀版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105.06.29【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經濟部經智字第101046044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專利法施行之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經濟部經智字第1050460284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刪除第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外文本,其外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
﹝2﹞不符前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
第3條
﹝1﹞同一專利申請案有二以上之外文本者,以最先提出者為準。如申請人聲明以後提出之外文本為準者,以後提出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
﹝2﹞前項提出日為同日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外文本,屆期未擇一者,不受理其申請案。
第4條
﹝1﹞發明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必要圖式。
﹝2﹞新型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圖式。
﹝3﹞設計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圖式,並載明其設計名稱。
第5條(刪除)
--105年6月29日修正前條文--
內 容
﹝1﹞申請人不得直接以外文專利公報或優先權證明文件,替代外文本。
第6條
﹝1﹞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05年6月29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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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簡讀版
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105.06.29【發布機關】
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經濟部經智字第101046044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專利法施行之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經濟部經智字第10504602840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條文;刪除
第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法第
二十五條第三項、第
一百零六條第三項及第
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外文本,其外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
﹝2﹞不符前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
第3條
﹝1﹞同一專利申請案有二以上之外文本者,以最先提出者為準。如申請人聲明以後提出之外文本為準者,以後提出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
﹝2﹞前項提出日為同日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外文本,屆期未擇一者,不受理其申請案。
第4條
﹝1﹞發明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必要圖式。
﹝2﹞新型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圖式。
﹝3﹞設計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圖式,並載明其設計名稱。
第5條(刪除)
--105年6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申請人不得直接以外文專利公報或優先權證明文件,替代外文本。
第6條
﹝1﹞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05年6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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