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6.10.27【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40043099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50043642A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60043702F號令增訂發布第8-1條條文
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黃麴毒素含量:指 B1、B2、G1 及 G2 含量總合。
二、ppb :指每公斤所含微克數。
三、ppm :指每公斤所含毫克數。
寵物食品不得含有下列病原微生物:
一、沙門氏菌(Salmonella)
二、李斯特菌(Listeria monocytogenes)
三、致病性大腸桿菌(Pathogenic Escherichia coli)
四、產氣莢膜梭菌(Clostridium perfringens)
寵物食品之黃麴毒素含量不得超過 20 ppb。
寵物食品之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砷:
1.含有水產動物或藻類及其產品者,於百分之十二含水率時:無機砷2ppm,總砷 10ppm。
2.未含前目產品者:總砷 2ppm。
二、鎘:2ppm。
三、鉛:5ppm。
四、汞:0.4ppm。
寵物食品之農藥殘留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阿特靈及地特靈(Aldrin and Dieldrin) :0.01 ppm。
二、蟲必死(BHC) :0.01 ppm。
三、滴滴涕(DDT) :0.1ppm。
四、安特靈(Endrin):0.01 ppm。
五、飛佈達(Heptachlor):0.01 ppm。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發布日期】106.10.27【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黃麴毒素含量:指 B1、B2、G1 及 G2 含量總合。
二、ppb :指每公斤所含微克數。
三、ppm :指每公斤所含毫克數。
第3條
寵物食品不得含有下列病原微生物:
一、沙門氏菌(Salmonella)
二、李斯特菌(Listeria monocytogenes)
三、致病性大腸桿菌(Pathogenic Escherichia coli)
四、產氣莢膜梭菌(Clostridium perfringens)
第4條
寵物食品之黃麴毒素含量不得超過 20 ppb。
第5條
寵物食品之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砷:
1.含有水產動物或藻類及其產品者,於百分之十二含水率時:無機砷2ppm,總砷 10ppm。
2.未含前目產品者:總砷 2ppm。
二、鎘:2ppm。
三、鉛:5ppm。
四、汞:0.4ppm。
--105年12月9日修正前條文--
第6條
寵物食品之農藥殘留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阿特靈及地特靈(Aldrin and Dieldrin) :0.01 ppm。
二、蟲必死(BHC) :0.01 ppm。
三、滴滴涕(DDT) :0.1ppm。
四、安特靈(Endrin):0.01 ppm。
五、飛佈達(Heptachlor):0.01 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