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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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89.06.28【發布機關】監察院
1‧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監察院(86)院台參甲字第860800187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審計部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監察院(八九)院台綜字第89010476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條;並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訴願事件,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兼任;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由審計長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兼任之,餘就本部高級職員中派兼之。
本會所需辦事人員由審計長就本部職員中熟諳法令者調派或派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一般行政事項。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施行。
審計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89.06.28【發布機關】監察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訴願事件,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兼任;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由審計長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兼任之,餘就本部高級職員中派兼之。
第3條
本會所需辦事人員由審計長就本部職員中熟諳法令者調派或派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第4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一般行政事項。
第5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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