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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實習醫師制度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93.09.09【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69)衛署醫字第266267號令發布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90)衛署醫字第090001846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30216396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5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健全實習醫師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之實習醫師,係指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繼續從事實習者。

第3點


  實習醫師得在下列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執行醫療業務:
  (一)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
  (二)經中醫醫院暨醫院附設中醫部門訪查合格之醫院。
  (三)設有牙醫部門之醫院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牙醫診所。
  前項第三款所稱指定之牙醫診所,於中央主管機關未辦理指定前,各牙醫診所均視為指定之牙醫診所。

第4點


  醫院聘用實習醫師,以不超過醫院該類醫師員額之三分之一為限。

第5點


  實習醫師之實習期間,以取得畢業證書之日起六年為限。
  本要點於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公告前,已於醫療機構擔任實習醫師者,前項實習年限以自本要點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公告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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