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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完全中學設立辦法

【發布日期】103.11.20【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8911949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19473B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完全中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3條


  完全中學含中等教育前、後二階段。前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後三年為高級中學教育階段。

第4條


  完全中學學區劃分,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定之。

第5條


  完全中學學生之入學資格與方式、修業年限、成績考查、畢業條件等事項,在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依國民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在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6條


  完全中學學生,在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其應修課程,依國民中學課程標準或綱要之規定;在高級中學教育階段,其應修課程及學分,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完全中學設備標準,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8條


  完全中學為建立社區型中學特色,提供學生統整學習,得依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之規定辦理教育實驗。

第9條


  完全中學採單一行政組織為原則,學校班級數以一年級至六年級合併計算。

第10條


  完全中學之組織及其員額編制,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11條


  完全中學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其每週教學時數,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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