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發布日期】97.11.14【發布機關】教育部
1‧ 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教育部(42)台高字第15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教育部(59)台參字第0969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教育部(72)台參字第1421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
4‧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教育部(75)台參字第122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
5‧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88075896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70212142C號令刪除發布第12條條文
﹝1﹞ 教育部為策進學術研究之發展,特訂定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1﹞ 本辦法所稱之學術研究機構,係指國立研究院及公私立大學研究所以外之學術研究機構。
﹝1﹞ 學術研究機構受教育部之監督,其設立須遵守國家教育政策,並符合左列標準:
一、有固定之房舍。
二、有足夠之基金及研究經費。
三、有足資研究之實驗、圖書設備及研究人員。
﹝1﹞ 學術研究機構之申請設立,應檢具左列資料或證明文件,報請教育部審查:
一、名稱。
二、創辦人姓名及學經歷。
三、組織章程。
四、捐助章程。
五、主持人及主要研究人員名冊(包括學歷及研究經歷)。
六、研究宗旨(含研究計畫及研究科目)。
七、研究設備。
八、經費來源。
九、所在地及其建築。
十、其它。
﹝2﹞ 學術研究機構如係中央各部會,直轄市政府及公營企業機構設立者,無須檢具捐助章程,但應由其有關政府機構編列預算。
﹝1﹞ 學術研究機構經教育部核准設立者,除中央各部會、直轄市政府及公營企業機構設立者外,須經董事會組織章程及董事名冊,報請教育部備案,並應依照民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報經教育部核轉其所在地地方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1﹞ 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及對學術研究機構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學術研究機構董事長或董事;其餘之公務員不受此限。
﹝1﹞ 學術研究機構得招收大學畢業生為研究生,但不授予學位。
﹝1﹞ 學術研究機構得接受政府機關、公私企業機構之委託研究或訓練事宜。
﹝1﹞ 學術研究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及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分別將研究計畫、經費預算及研究成果、結算報請教育部備查。關於臨時特殊事項,應隨時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備。
﹝1﹞ 學術研究機構應於度開始兩個月內造具專兼任研究人員名冊,報請教育部核備。
﹝1﹞ 學術研究機構辦理成績完善者,由教育部給予獎勵;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教育部得視其情節予以糾正或限期改進,逾期不為改進者,得依法命其停辦或解散之。
第12條(刪除)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
【發布日期】97.11.14【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有固定之房舍。
二、有足夠之基金及研究經費。
三、有足資研究之實驗、圖書設備及研究人員。
第4條
一、名稱。
二、創辦人姓名及學經歷。
三、組織章程。
四、捐助章程。
五、主持人及主要研究人員名冊(包括學歷及研究經歷)。
六、研究宗旨(含研究計畫及研究科目)。
七、研究設備。
八、經費來源。
九、所在地及其建築。
十、其它。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刪除)
第13條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