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簡讀版


學校設置廚房及辦理午餐補助辦法

【發布日期】113.08.30【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24487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4862A號令修正發布第38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四年二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辦法補助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如下:
  一、設置廚房:
  (一)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二)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中部、國小部。
  二、辦理午餐:位於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2﹞前項第一款所定設置廚房,包括新建、重建及改善廚房。

第3條


﹝1﹞本部得視財力狀況,補助前條學校設置廚房或辦理午餐;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設置廚房:
  (一)新建或重建廚房所需建物、設施及設備:學生未滿一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既有廚房建物、設施及設備之改善:學生未滿一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辦理午餐: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任一方身心障礙或其他經濟上需要協助學生,補助午餐費;每名學生午餐每餐,按學校收費基準全額補助,以全年上課日二百日計算。

   --113年8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本部得視財力狀況,補助前條學校設置廚房或辦理午餐;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設置廚房:
  (一)新建或重建廚房所需建物、設施及設備:學生未滿一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既有廚房建物、設施及設備之改善:學生未滿一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辦理午餐: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包括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心障礙)等經濟弱勢學生補助午餐費,每名學生午餐每餐新臺幣四十五元,以全年上課日二百天計算。

第4條


﹝1﹞符合前二條規定之學校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擬具計畫書,向本部提出。
﹝2﹞前項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學校辦理午餐沿革,包括學校班級數、學生數、供餐方式及未來規劃。
  二、既有廚房者,應包括建物或設施、設備之分析。
  三、供餐收支評估分析;廚房屬新建或重建者,並應檢附設計及配置圖說;屬現況改善者,並應檢附改善項目及原因。
  四、新建、重建或改善之執行進度。
  五、預期效益。
  六、經費概算需求明細表。
  七、學生名冊。
﹝3﹞學校已就供應午餐領有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者,不得依本辦法重複申請相關補助。
﹝4﹞學生已領有與補助午餐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學校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第5條


﹝1﹞本部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審查前條申請案;必要時,得至學校實地勘察。
﹝2﹞申請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經本部審查通過並核定後,應通知學校。
﹝3﹞前項補助金額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規定辦理。

第6條


﹝1﹞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核定之計畫書有變更必要者,學校應擬具計畫書修正案,報本部核定後,始得執行。

第7條


﹝1﹞本部得至學校查核補助款之執行情形。
﹝2﹞學校執行本辦法之補助有違反法令或計畫書者,本部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撥付者,得命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第8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一日施行。

   --113年8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