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07.10.02【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08221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06417B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增訂第7-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105530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細則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指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

第3條


﹝1﹞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不包括政治團體或政黨。

第4條


﹝1﹞本條例第五條所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其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實驗教育審議會之議事相關規定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5條


﹝1﹞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恢復原有辦學型態,指回復至改制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前,該私立學校原有之辦學型態。

第6條


﹝1﹞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不包括原住民重點學校及私立學校之校數。

第7條


﹝1﹞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各該主管機關所屬公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之校數已逾百分之五者,原辦理之公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免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新辦理之公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第8條


﹝1﹞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以契約方式進用編制外之教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第9條


﹝1﹞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細則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指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
第3條

﹝1﹞本條例第四條所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不包括政治團體或政黨。
第4條

﹝1﹞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教師團體代表,指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或教師工會之代表。
第5條

﹝1﹞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稱恢復原有辦學型態,指回復至改制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前,該私立學校原有之辦學型態。
第6條

﹝1﹞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總校數,不包括私立學校之校數。
第7條

﹝1﹞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以契約方式進用編制外之教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第7-1條

﹝1﹞非營利之私法人所設之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以原有場地及建築物,且學生人數符合原規定,依本條例申請設立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者,得於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後,繼續適用原建築物 D-5使用組別及其建築相關法令之規定。
﹝2﹞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本條例申請設立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者,亦適用前項規定。
第8條

﹝1﹞本細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2﹞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06年2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本細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