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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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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補助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103.12.08【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20190560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50093147C號令修正發布第4、6~9條條文【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30166259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媒體,指依法設立之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及平面媒體。
﹝2﹞前項媒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或獎勵:
  一、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以下簡稱作品)之製播或製作。
  二、連續或定期提供一定時數、排定固定時段或版面,免費或低價提供刊播相關作品。

第3條


﹝1﹞本辦法之補助,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2﹞申請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企劃書、作品及其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3﹞前項作品,以已企劃製作或完成,尚未公開刊播或發行者為限。
﹝4﹞第二項申請表、企劃書與相關資料之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條


﹝1﹞補助案之評審作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由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5條


﹝1﹞補助之評審項目如下:
  一、製播、製作或刊播宗旨及內容。
  二、製播、製作或刊播方式及其品質。
  三、創意表現。
  四、作業進度。
  五、製播、製作經費之合理性及效益評估。
  六、預定刊播之時段或版面。
  七、其他有關作品規劃內容之事項。

第6條


﹝1﹞依前二條規定評審為優良者,予以補助。
﹝2﹞前項補助,不超過作品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但作品經評定具特殊性者,不在此限。

第7條


﹝1﹞本辦法之獎勵,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2﹞申請人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間,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作品及其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
﹝3﹞各機關得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填具推薦表,並檢附被推薦人之作品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獎勵。
﹝4﹞申請或推薦獎勵之作品,以申請或推薦日前一年內製播、製作、刊播、出版或發行者為限;同一作品已依本辦法獲獎者,不得重複申請或推薦。
﹝5﹞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申請表、推薦表與相關資料之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8條


﹝1﹞獎勵案之評審作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由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9條


﹝1﹞獎勵之類別如下:
  一、作品獎:指媒體製播、製作或刊播單一作品之獎項;其評審項目如下:
  (一)主題內容。
  (二)呈現方式。
  (三)製作品質。
  (四)創意。
  二、刊播獎:指媒體於期限內刊播有關作品情形之獎項;其評審項目如下:
  (一)日期或時段。
  (二)次數。
  (三)版面及頻道。
  (四)對象。
  (五)經費合理性。
  (六)效果。
  (七)宣導及推廣。

第10條


﹝1﹞依前二條規定評審為優良者,得依其等級公開發給獎牌、獎狀、獎金或其他獎勵。

第11條


﹝1﹞同一媒體申請或被推薦同一獎勵類別,以三件為限。但電視電台、廣播電台設有分台者,每一分台得再申請或被推薦一件。

第12條


﹝1﹞依本辦法受補助或獎勵之媒體,其申請、被推薦之文件、作品或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違法或未依所送計畫時段或版面刊播作品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補助或獎勵,並追回其補助、獎牌、獎狀、獎金或其他獎勵。

第13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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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依法設立之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平面等相關媒體,合於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或獎勵:
  一、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以下簡稱作品)之製作、播放或刊登。
  二、連續或定期提供一定時數、排定固定時段或版面,免費或低價提供、 刊播各作品。
第3條

﹝1﹞本辦法之補助,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2﹞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企劃書、作品及其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3﹞前項作品,以已企劃製作或完成,尚未公開刊播或發行者為限。
﹝4﹞第二項受理申請期限、申請表、企劃書與相關資料之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條

﹝1﹞補助案之評審作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委任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2﹞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委任之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評審作業,應組成任務編組之評審小組;其組織、運作及評審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條

﹝1﹞補助之評審項目如下:
  一、製作或刊播宗旨及內容。
  二、製作或刊播方式及其品質。
  三、創意表現。
  四、作業進度。
  五、製作經費之合理性及效益評估。
  六、預定刊播之時段或版面。
  七、其他有關作品規劃內容之事項。
第6條

﹝1﹞依前二條規定評審為優良者,予以補助。
﹝2﹞前項補助,不超過作品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但作品經評定具特殊性者,不在此限。
第7條

﹝1﹞本辦法之獎勵,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2﹞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作品及其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
﹝3﹞各機關得於規定期限內,填具推薦表,並檢附被推薦人之作品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獎勵。
﹝4﹞申請或推薦獎勵之作品,以申請或推薦日前一年內製作、刊播、出版或發行者為限;同一作品已依本辦法獲獎者,不得重複申請或推薦。
﹝5﹞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期限、申請表、推薦表與相關資料之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8條

﹝1﹞獎勵案之評審作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委任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2﹞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委任之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評審作業,應組成任務編組之評審小組;其組織、運作及評審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9條

﹝1﹞獎勵之類別如下:
  一、作品獎:指媒體製作刊播單一作品之獎項;其評審項目如下:
  (一)主題內容。
  (二)呈現方式。
  (三)製作品質。
  (四)創意。
  二、刊播獎:指媒體於期限內刊播有關作品情形之獎項;其評審項目如下 :
  (一)日期或時段。
  (二)次數。
  (三)版面及頻道。
  (四)對象。
  (五)經費合理性。
  (六)效果。
  (七)宣導及推廣。
第10條

﹝1﹞依前二條規定評審為優良者,得依其等級公開發給獎牌、獎狀、獎金或其他獎勵。
第11條

﹝1﹞同一媒體申請或被推薦同一獎勵類別,以三件為限。但電視電台、廣播電台設有分台者,每一分台得再申請或被推薦一件。
第12條

﹝1﹞依本辦法受補助或獎勵之媒體,其申請、被推薦之文件、作品或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違法或未依所送計畫時段或版面刊播作品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補助或獎勵,並追回其補助、獎牌、獎狀、獎金或其他獎勵。
第13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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