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簡讀版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發布日期】110.06.16【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三字第092003962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2條第3款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勞動部勞動關3字第103012598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六日勞動部勞動關3字第1100126438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中央主管機關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應設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三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四、財政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五人。
﹝2﹞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3條


﹝1﹞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4條


﹝1﹞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大量解僱勞工之事業單位相關資訊。
  二、分析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之原因。
  三、評估及分析預警通報相關資訊。
  四、研議相關勞動或就業政策之建議。

第5條


﹝1﹞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勞動情勢及本法第十一條預警通報等相關資訊,按季提供委員進行評估及分析。

第6條


﹝1﹞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2﹞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邀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第7條


﹝1﹞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8條


﹝1﹞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派兼之;所需工作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

第9條


﹝1﹞委員會因執行任務所知悉之相關資料或專案研究報告等,於中央主管機關未對外發表前,委員應盡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揭露。

第10條


﹝1﹞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11條


﹝1﹞委員會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12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應設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部代表三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四、財政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五人。
第3條

﹝1﹞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4條

﹝1﹞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大量解僱勞工之事業單位相關資訊。
  二、分析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之原因。
  三、評估及分析預警通報相關資訊。
  四、研議相關勞動或就業政策之建議。
第5條

﹝1﹞本部得將勞動情勢及本法第十一條預警通報等相關資訊,按季提供委員進行評估及分析。
第6條

﹝1﹞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2﹞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本部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第7條

﹝1﹞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8條

﹝1﹞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派兼之;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之。
第9條

﹝1﹞委員會因執行任務所知悉之相關資料或專案研究報告等,於本部未對外發表前,委員應盡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揭露。
第10條

﹝1﹞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11條

﹝1﹞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12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