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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105.06.20【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50130239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教育部臺教資(二)字第1050067651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及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所稱大學(以下簡稱各校),指國內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大學,不含空中大學。

第3條


﹝1﹞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
﹝2﹞本辦法所稱遠距教學課程,指每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

第4條


﹝1﹞各校辦理遠距教學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並得視課程需要,置助教協助教學或提供教材製作支援。

第5條


﹝1﹞各校辦理第三條第一項之電腦網路教學,應建置具備教學系統、教學實施及教材製作等功能之學習管理系統,並於該學習管理系統上進行教學。

第6條


﹝1﹞各校開授遠距教學課程,應擬具教學計畫,送課程相關委員會研議,提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
﹝2﹞前項教學計畫,應載明教學目標、適合修讀對象、課程大綱、上課方式、師生互動討論、成績評量方式及上課注意事項,且應公告於網路上供查詢;其為電腦網路教學者,應將學習管理系統功能納入教學計畫。

第7條


﹝1﹞學生修習遠距教學課程成績及格,且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有關學分計算之規定者,由學校採認其學分,並納入畢業總學分數計算。

第8條


﹝1﹞學生學位之取得,其修習遠距教學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第9條


﹝1﹞學校開設數位學習在職專班,應依本部申請審核及認證相關規定,報本部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
﹝2﹞前項所稱數位學習在職專班,指依本部公告之領域類科辦理之在職專班,其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
﹝3﹞數位學習在職專班學位之取得,不受前條修習遠距教學學分數規定限制,其畢業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

第10條


﹝1﹞各校與國外學校合作開授遠距教學課程者,以本部建立參考名冊所列之國外學校為限。

第11條


﹝1﹞各校應定期評鑑學校所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及教學成效,並做成評鑑報告,至少保存三年。
﹝2﹞本部得至學校進行遠距教學實施成效評鑑及審閱相關資料;評鑑不合格者,得限制或禁止其開設遠距教學課程。

第12條


﹝1﹞專科學校實施遠距教學,得準用本辦法規定。

第13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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