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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交通義勇警察服勤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80.12.23【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內政部(80)台內警字第8003510號函訂頒

【法規內容】

第1點


﹝1﹞為整合運用民力,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促進交通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交通義勇警察(以下簡稱交通義警)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整理交通秩序。
  二、協助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三、協助交通事故處理及傷患救護。
  四、協助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
  五、協助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六、其他臨時指派勤務。

第3點


﹝1﹞交通義警依左列規定編成之:
  一、台北市、高雄市及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依實際需要,設交通義警大隊(隊)、分局設中(分)隊、小隊,分別冠以該警察單位之名稱,分受該管警察局、分局之指揮監督;並得設直屬中(分)隊,直接受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隊)之指揮。
  二、交通義警大隊(隊)、中(分)隊、小隊分置大隊(隊)長一人、副大隊(隊)長二人、中(分)隊長一人、副中(分)隊長二人、小隊長及副小隊長各一人,由該管警察局、分局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優秀隊員擔任;其副大隊(隊)長、副中(分)隊長、副小隊長並得由警察人員兼任。
  三、交通義警大隊(隊)長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
  四、交通義警大隊(隊)置總幹事一人,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隊)業務組組長兼任,大隊(隊)、中(分)隊置幹事若干人,除部分由有關警察人員兼任外,餘由隊員中遴任,辦理各該隊行政事務。
  五、交通義警大隊(隊)置顧問若干人,中(分)隊置指導員若干人,均由地方熱心公益人士擔任。
  六、交通義警需具備國民中學以上畢業、身心健康、思想純正、品行優良、無不良嗜好、熱心公益、服勤盡職、儀表端莊等條件,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隊)或警察分局依其志願遴選。

第4點


﹝1﹞交通義警之服勤依左列規定:
  一、交通義警應配合警察服勤,未奉命令,不得單獨執行。但遇緊急事故、協助車禍處理、搶救傷患者,不在此限。
  二、交通義警服勤,應著規定服裝,配件齊全,儀表端莊和藹。
  三、交通義警大隊(隊)、中(分)隊、小隊應排定勤務分配表,依表服勤。
  四、交通義警每月至少應服勤八小時。

第5點


﹝1﹞交通義警之服裝及裝備依左列規定:
  一、交通義警制服式樣及應配帶之標識,由警察局或交通警察大隊(隊)依規定統籌製發。
  二、交通義警服勤時,應視需要配用警笛、反光背心(肩、腰帶)、反光袖套及交通指揮棒。
  三、交通義警之服裝及裝備得自行保管,惟非遇服勤、訓練不得穿用。

第6點


﹝1﹞交通義警之訓練與召集依左列規定:
  一、交通義警之訓練區分如左:
  (一)基本訓練:交通義警大隊(隊)、中(分)隊、小隊編成後實施,每人以不超過十六小時為原則,由警察局或交通警察大隊(隊)集中訓練,以一次完成為原則。
  (二)常年訓練:每半年一次,由警察局或交通警察大隊(隊)集中訓練,每次四小時。
  (三)新進人員訓練:視必要實施,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
  二、交通義警應於服勤前實施勤前教育,並得於服勤中隨時實施機會教育。
  三、訓練、服勤之召集,由該管警察局、分局,以書面通知為原則,如情況急迫,得以口頭通知之。
  四、交通警察大隊(隊)、中(分)隊幹部會議,大隊部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中(分)隊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報。
  五、交通義警應召訓練或服勤逾四小時以上,得依實際需要酌供膳宿。

第7點


﹝1﹞交通義警得參加警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及投保福利壽險。

第8點


﹝1﹞交通義警因訓練、服勤致傷殘或死亡者,除其原有身分得請領撫卹金或傷殘保險給付者,依其原有身分辦理外,其餘人員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受傷者:給與全部醫療或指定公立醫院免費治療,由該管警察局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處理或撥發醫藥費。
  二、因傷致殘者,按左列傷殘等級一次發給殘廢補助:
  (一)一等殘給與三十六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與十八個基數。
  (三)三等殘給與八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與四個基數。
  (五)輕度機能障礙給與二個基數。
  三、死亡者:一次給與死亡卹金四十八個基數。
  四、受傷致殘,並於一年內致死者,依前款規定,一次補足死亡卹金基數。
﹝2﹞前項殘等檢定,依公務員有關殘等檢定之規定由公立醫院予以鑑定,並發給鑑定書。
﹝3﹞一次死亡卹金及殘廢補助,由該管警察局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基數金額以事務管理規則所定技工七級月支工餉為基數。
﹝4﹞交通義警依其原有身分請領撫卹金或傷殘保險給付,低於第一項各款之金額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補足其差額。
﹝5﹞第一項第二款殘廢補助,應發給交通義警本人,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死亡卹金之領受順序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第9點


﹝1﹞交通義警之獎勵、懲處與考核依左列規定:
  一、獎勵區分如左:
  (一)獎章:依獎章條例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二)獎徽:由省(市)警務處(警察局)頒發。
  (三)獎狀、獎牌:由警察機關頒發,特殊功蹟者,由上級警察機關頒發。
  (四)嘉獎: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二、懲處區分如左:
  (一)飭令退隊:由警察局或警察分局核定。
  (二)訓誡: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三、交通義警之獎勵及懲處事蹟之標準由省(市)政府定之。
  四、交通義警之考核,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隊)或警察分局建立考核卡紀錄,其訓練、服勤之優劣,每年考核記分一次,不適任者,即予退隊;交通義警異動,考核隨之異動,繼續考核紀錄。
  五、交通義警大隊(隊)得自定公約,規定遵守事項,以發揚自治自動之精神。

第10點


﹝1﹞交通義警大隊(隊)、中(分)隊、小隊所需經費,由省(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11點


﹝1﹞本要點之規定於各專業警察機關依業務需要編組交通義警大隊(隊)協助服勤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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