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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發布日期】107.09.17【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五日教育部(85)台參字第855044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30002931A號令修正發布第1、2、8、9條條文;並增訂第7-1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40022332C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50098539C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60005757C號令修正發布第7、9、11、12條條文;並刪除第8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七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70148424B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

第3條


﹝1﹞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

第4條


﹝1﹞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5條


﹝1﹞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6條


﹝1﹞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7條


﹝1﹞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7-1條


﹝1﹞本辦法所稱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第8條(刪除)


第9條


﹝1﹞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國際級大獎之界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人才之認定及其年限之酌減等事項,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2﹞前項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先送請校(院、所、系)外學者或專家二人以上審查。

第10條


﹝1﹞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107年9月17日修正前條文--


﹝1﹞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第11條


﹝1﹞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每週授課時數、休假研究及進修,依其專業性質,由各校定之。

第12條


﹝1﹞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兼任人員按同級教師兼課鐘點費支給標準給與。

第13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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