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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98.11.12【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302003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8021555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及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醫師法第四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係指領有二類以上醫事人員證書者。

第3條


  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應以擇一資格辦理執業登記為之。

第4條


  具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依前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得在同一執業處所執行他類資格之業務,但以該執業處所符合各該設置標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設有該類資格業務之部門者為限。

第5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其兼具醫師資格之中醫師,基於教學研究目的,得在其教學研究計畫範圍內執行他類資格業務。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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