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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多層次傳銷案件調查作業處理原則

【發布日期】90.06.01【發布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278次委員會議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6)公參字第00861號函分行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354次委員會議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7)公法字第03242號函分行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389次委員會議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8)公參字第01134號函分行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417次委員會議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8)公法字第03182號函分行
5‧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493次委員會議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0)公參字第01650號函發布

【法規內容】

一、目的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進行多層次傳銷案件之調查作業,為及早發現違法情事,即時掌握相關資訊、調查時效,避免違法多層次傳銷造成社會經濟秩序嚴重傷害,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判斷違法原則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收入主要係由先加入者介紹他人加入,並自後加入者之入會費支付予先加入者介紹佣金,而非來自其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即構成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之違反;「主要」及「合理市價」認定標準,參照本會公研釋○○八號解釋辦理。

三、主動查處


  本會依據民眾或媒體反映之多層次傳銷案件,縱未有書函提出檢舉,或尚無提出具體事證,惟若認有涉及違法情事之虞,業務單位應即簽請主動依職權進行調查。

四、檢視報備資料


  對於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應逐件詳加檢視,有不完備或不符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者,應即通知限期補充或修正;其已逾期限未補充或修正者,本會應檢還原件退回,通知補正後重行報備,並製作影本歸檔。

五、檢查營業狀況


  依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派員赴多層次傳銷事業營業處所檢查其應備置書面資料時,除查核其實際營運與報備內容是否相符外,對於法令規定及管理政策等疑慮,並應當場婉予解說輔導。

六、重點監管對象


  本會對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認有合理懷疑其可能涉及違法或有損害參加人權益之虞時,得將該事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本法第二十七條或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請其定期提供相關資料,或派員赴其營業處所檢查應備置營運資料。

七、涉他機關職掌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銷售之商品或勞務及其相關行為,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掌者,得檢附相關資料移請該主管機關參處,必要時並得會同辦理之。
  依其他法令規定需具一定資格始得販售之商品或勞務,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推廣或銷售者,本會除依本法及管理辦法查處外,得移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八、涉刑事責任


  依本會進行多層次傳銷案件調查掌握資料,認涉有本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刑事責任之虞,簽報核可後,得商請調查及警政單位協助查處。

九、涉本法其他條文


  多層次傳銷事業除受多層次傳銷有關規範,其如另涉有違反本法其他條款,仍應同時併予調查處理。

一○、停止調查


  受調查多層次傳銷事業已不存在、歇業、停業或他遷不明,或經查尚無具體事證認定有違法之虞時,業務單位得簽奉核定後存查或函覆結案,並定期彙總提報委員會議。

一一、簡易作業程序(一)


  本會因檢舉或依職權進行調查或為例行檢查結果,或因多層次傳銷事業向本會報備內容,發現有左列情事之一,經判斷違反管理辦法者,得以簡易作業程序處理:
  (一)未依管理辦法第二章報備程序之規定,踐行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報備、報備之補正或補充、變更報備或停止實施傳銷行為之報備義務,違反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者。
  (二)未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或參加契約內容不完備,或未依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訂定參加人退出傳銷組織或計畫退貨規定,違反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決算報表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書面資料者。

一二、簡易作業程序(二)


  以簡易作業程序處理之處分案件得逕擬處分書,層送審查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審查。於無不同意見時,處分書經核定後即先行繕發,於次週提送委員會議報告(追認)。審查過程中倘有不同意見,應於補充後再以簡易作業程序處理,必要時得提報委員會議審議。

一三、簡式處分書格式化


  簡式(格式化)處分書所載內容如次:
  (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處分書」字樣及文號。
  (二)被處分人及其代表人(負責人)、代理人之名稱及住居所。
  (三)主文。依本會處分書主文之撰寫原則辦理。
  (四)事實。以條例式簡潔用語說明本會認定之違法事實;例「被處分人於○年○月○日開始營業或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未向本會報備,經查屬實。」
  (五)理由。例「被處分人未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三十日前,以書面向本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如主文。」
  (六)證據。例一、「○○公司○年○月○日報備書函」。例二、「本會○年○月○日檢查紀錄」。
  (七)適用法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八)首長署名。
  (九)日期。
  (一○)附註。依序為
  1訴願教示部分;
  2其他應載事項。

一四、安全考量


  因案情需要派員前往多層次傳銷事業營業處所進行調查時,應至少二人以上同行,必要時,得商請當地警察及有關機關配合辦理,以利調查作業之進行及維護本會人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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