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4.11.30【發布機關】行政院
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30007542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40008549A號令修正發布第5、9、17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70000552A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80006252A號令修正發布第1、4、9、15、1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5‧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90005670A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1000005724A號令修正發布第5、7、10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5條第3款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20200104A號令修正發布第5、1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5條第4款所列由「行政院衛生署」代表擔任委員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代表擔任
8‧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20201235A號令修正發布第5、7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5條第6款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30200695A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第5條第7款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40200397A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40200978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第1、4、5、17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為推動整體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服務,培訓發展相關人力資源,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特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外籍配偶及其子女照顧輔導服務相關議題之研究支出。
二、強化外籍配偶入國(境)前之輔導支出。
三、發展地區性外籍配偶家庭關懷訪視及相關服務措施支出。
四、外籍配偶設籍前之醫療補助及社會救助支出。
五、辦理外籍配偶各類學習課程、宣導、鼓勵等活動及提供參加者子女托育等事項之支出。
六、外籍配偶就業及創業之輔導支出。
七、外籍配偶提昇就業能力相關學習課程之支出。
八、外籍配偶參與及籌設社團組織之輔導支出。
九、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志工培訓及運用之支出。
十、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之補助支出。
十一、強化多元文化觀念之宣導活動、學習課程及參與社區發展服務之支出。
十二、外籍配偶法律服務之支出。
十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四、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應設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三十三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外交部代表一人。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勞動部代表一人。
四、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本部移民署代表一人。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九、專家、學者十人。
十、民間團體代表十一人。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及幹事若干人,均由本部與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委員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主管機關應定期於網站公開本基金之運用情形及研究成果摘要,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公開本會會議紀錄。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廢: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04.11.30【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為推動整體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服務,培訓發展相關人力資源,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特設置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99年9月15日修正前條文--
--98年10月23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外籍配偶及其子女照顧輔導服務相關議題之研究支出。
二、強化外籍配偶入國(境)前之輔導支出。
三、發展地區性外籍配偶家庭關懷訪視及相關服務措施支出。
四、外籍配偶設籍前之醫療補助及社會救助支出。
五、辦理外籍配偶各類學習課程、宣導、鼓勵等活動及提供參加者子女托育等事項之支出。
六、外籍配偶就業及創業之輔導支出。
七、外籍配偶提昇就業能力相關學習課程之支出。
八、外籍配偶參與及籌設社團組織之輔導支出。
九、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志工培訓及運用之支出。
十、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之補助支出。
十一、強化多元文化觀念之宣導活動、學習課程及參與社區發展服務之支出。
十二、外籍配偶法律服務之支出。
十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四、其他有關支出。
--99年9月15日修正前條文--
--98年10月23日修正前條文--
第5條
本基金應設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三十三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外交部代表一人。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勞動部代表一人。
四、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本部移民署代表一人。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九、專家、學者十人。
十、民間團體代表十一人。
--104年5月26日修正前條文--
--103年7月16日修正前條文--
--102年1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02年1月24日修正前條文--
--100年9月14日修正前條文--
--94年11月24日修正前條文--
第6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7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及幹事若干人,均由本部與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102年1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00年9月14日修正前條文--
--97年2月4日修正前條文--
第8條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9條
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委員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主管機關應定期於網站公開本基金之運用情形及研究成果摘要,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公開本會會議紀錄。
--98年10月23日修正前條文--
--94年11月24日修正前條文--
第10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