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原:交通助理人員設置辦法)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
。♬簡讀版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101.04.30【發布機關】內政部、交通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內政部(77)台內警字第596007號令、交通部(77)交路字第10991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名稱:交通助理人員設置辦法)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20076830號令、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3B00000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50871110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48號令會銜發布刪除第2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108706331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1010012074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刪除)
第3條
﹝1﹞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第4條
﹝1﹞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疏導道路交通。
二、維持停車秩序。
三、整理車站交通秩序。
四、提供交通服務。
五、排除道路障礙。
六、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
第5條
﹝1﹞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條件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身體健康,具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101年4月30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條件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年滿二十歲,未逾四十五歲。但繼續僱用者,不在此限。
三、男性應服畢兵役。
四、身高一五八公分以上。
五、身體健康,無色盲,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第6條
﹝1﹞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種類及期間如下:
一、專業訓練:對新進人員實施,以一週為原則,並經測驗或考核及格。
二、職前訓練:執勤前實施,以二天為原則。
三、在職訓練:每半年舉辦一次,以一天為原則。
﹝2﹞專業訓練,由僱用機關或由其委託警察機關辦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由服務單位辦理。
第7條
﹝1﹞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課程如下:
一、專業訓練:一般課程、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執勤技能等。
二、職前訓練: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及見習。
三、在職訓練:一般課程、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執勤技能等。
第8條
﹝1﹞交通助理人員之服勤時間及方式如下:
一、服勤時間:每人每日服勤八小時為原則,每週輪休二日,勤務時間依實際需要分配。國定假日服勤者,得予補休。
二、服勤方式:每日由服務單位依第四條規定之工作項目編排勤務分配表,輪流實施。
第9條
﹝1﹞交通助理人員應著定式服裝。其式樣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第10條
﹝1﹞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應訂立契約,其內容如下:
一、僱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受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
五、其他必要事項。
第11條
﹝1﹞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名額及所需經費,依規定程序辦理。
第12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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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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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讀版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101.04.30【發布機關】
內政部、
交通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內政部(77)台內警字第596007號令、交通部(77)交路字第10991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名稱:交通助理人員設置辦法)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20076830號令、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3B00000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50871110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48號令會銜發布刪除第2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108706331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1010012074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第5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刪除)
第3條
﹝1﹞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第4條
﹝1﹞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疏導道路交通。
二、維持停車秩序。
三、整理車站交通秩序。
四、提供交通服務。
五、排除道路障礙。
六、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
第5條
﹝1﹞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條件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身體健康,具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101年4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條件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年滿二十歲,未逾四十五歲。但繼續僱用者,不在此限。
三、男性應服畢兵役。
四、身高一五八公分以上。
五、身體健康,無色盲,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第6條
﹝1﹞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種類及期間如下:
一、專業訓練:對新進人員實施,以一週為原則,並經測驗或考核及格。
二、職前訓練:執勤前實施,以二天為原則。
三、在職訓練:每半年舉辦一次,以一天為原則。
﹝2﹞專業訓練,由僱用機關或由其委託警察機關辦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由服務單位辦理。
第7條
﹝1﹞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課程如下:
一、專業訓練:一般課程、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執勤技能等。
二、職前訓練: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及見習。
三、在職訓練:一般課程、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執勤技能等。
第8條
﹝1﹞交通助理人員之服勤時間及方式如下:
一、服勤時間:每人每日服勤八小時為原則,每週輪休二日,勤務時間依實際需要分配。國定假日服勤者,得予補休。
二、服勤方式:每日由服務單位依
第四條規定之工作項目編排勤務分配表,輪流實施。
第9條
﹝1﹞交通助理人員應著定式服裝。其式樣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第10條
﹝1﹞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應訂立契約,其內容如下:
一、僱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受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
五、其他必要事項。
第11條
﹝1﹞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名額及所需經費,依規定程序辦理。
第12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