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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外國人入國管制資料作業規定

【發布日期】97.08.01【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內政部(89)台內移字第898158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5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71010406 號令發布(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並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配合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禁止外國人入國案件,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第2點


  外國人有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列為入國管制資料。

第3點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管制情形及期間如下:
  (一)護照拒不繳驗經拒絕入國者,管制三年。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者,管制十年。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者,管制十年。
  (四)攜帶違禁物者,管制五年。
  (五)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或其他疾病者,管制至痊癒之日。
  (六)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精神病者,管制一年。
  (七)未經查驗入國、未經許可臨時入國者,管制十年。
  (八)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工作或活動者,管制五年。
  前項管制期間,自外國人被拒絕入國或出國之日起算。

第4點


  外國人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者,其管制情形及期間如下:
  (一)在我國因觸犯刑事法律經受有罪判決確定,自出國之日起管制十年。
  (二)在國外有犯罪紀錄者,自判處刑罰之日起管制五年,其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另加所判處之期間。

第5點


  外國人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者,其管制情形及期間如下:
  (一)逾期停留、居留未滿六個月者,不列為入國管制資料。但一年內不得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入國;逾期六個月以上至未滿一年者,管制一年;逾期一年以上者,以其逾期期間為管制期間,管制期間最長為五年。
  (二)非法工作者,管制五年。
  前項管制期間,自外國人出國之日起算。

第6點


  外國人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自相關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執行管制,並應提請內政部不予許可及禁止入出國案件審查委員會審核,並依其決議辦理。

第7點


  管制情形競合者,從一重處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列為入國管制資料或縮短入國管制期間:
  (一)未滿十六歲者,或現就讀公立學校或依法立案、設立之私立學校或外國學校之在學學生,得不予管制。
  (二)配偶或父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或居住臺灣地區持有外僑永久居留證者(以下簡稱永久居留者),管制期間得減半計算。
  管制期間經減半計算後,未滿六個月者,不列為入國管制資料。

第8點


  入國管制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權責機關通知管制入國案件,應填報外國人入(出)國管制資料表或外國人逾期停留、居留及非法工作入國管制週報表,送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列管。非上班時間緊急管制案件,應即傳真境管局中正國際機場入出境旅客服務站列管,並應以正式公文送境管局。
  (二)管制對象之姓名,應以證照上之英文姓名為準;有漢字姓名或中外身分證號碼者,一併加註。

第9點


  因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經列管者,與有戶籍國民或永久居留者結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不列為入國管制資料:
  (一)在臺灣地區配偶罹患重病者。
  (二)配偶懷孕五個月以上者。
  (三)育有與現在配偶所生之親生未成年子女者。
  (四)列管前結婚,出國滿一年者。
  (五)列管期間結婚,結婚滿一年者。

第10點


  因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經列管者,與有戶籍國民或永久居留者結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縮短入國管制期間如下:
  (一)列管前結婚,出國未滿一年者,縮短至出國滿一年。
  (二)列管期間結婚,結婚未滿一年者,縮短至結婚滿一年。

第11點


  依第九點第十點規定申請不列為入國管制資料或縮短入國管制期間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由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向境管局辦理:
  (一)申請書。
  (二)當事人護照影本。
  (三)辦妥結婚登記之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以臺灣地區配偶罹患重病為由申請者,應檢附國內公立醫院之證明。
  2以配偶懷孕五個月以上為由申請者,應檢附國內、外公立醫院之證明。
  3以育有與現在配偶所生之親生未成年子女為由申請者,應檢附其親生子女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其在國外製作者,中、外文本均應經我駐外使領館處、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

第12點


  具有特殊技術及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之外國人,其本人或其外國籍配偶,因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經列管者,得申請不列為入國管制資料。

第13點


  依第十二點規定申請不列為入國管制資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境管局辦理:
  (一)申請書。
  (二)當事人護照影本。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
  (四)外國籍配偶應檢附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其在國外製作者,中、外文本均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第14點


  經列管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境管局得不列為入國管制資料或縮短其入國管制期間:
  (一)經權責機關通知,不列為入國管制資料或縮短入國管制期間者。
  (二)經內政部不予許可及禁止入出國案件審查委員會審核許可者。
  (三)符合第九點第十點或第十二點規定,並依第十一點或第十三點規定申請者。

第15點


  依第十四點第三款規定經境管局同意不列為入國管制資料或縮短入國管制期間,入國後再度列為入國管制資料,除在臺灣地區配偶罹患重病者外,自其出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不列為入國管制資料或縮短入國管制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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