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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

【發布日期】101.09.28【發布機關】法務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五日法務部(85)法令字第1350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法務部(89)法令字第000548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103107830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法務部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本法第三條第九款、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四項之特定目的與個人資料之類別。

第3條


  法務部於必要時,得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執行本法相關事宜。

第4條


  法務部得視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舉行業務協調連繫會議:
  一、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三目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是否仍屬本法之非公務機關。
  二、依本法第三條第九款、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四項所定之特定目的與個人資料之類別是否有變更之必要。
  三、本法第十一條各款規定之認定有歧異之事項。
  四、公務機關間於行使本法第十三條所定更正、補充、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而發生爭議之事項。
  五、關於有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有爭議之事項。
  六、其他有協調連繫必要之事項。

第5條


  各公務機關於適用本法時,所持見解與他機關間發生爭議,而需於業務協調連繫會議協商者,應先就爭議之法條及與他機關間所生爭議之所在,檢附研析意見送法務部彙整;其未檢附者,得先請補正。

第6條


  各機關為執行本法有關事項而需協調連繫其他機關時,得經由電腦及通信網路為之,並通知法務部協調結果。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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