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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地方(少年)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

【發布日期】106.07.03【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司法院院台廳家一字第094000528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一字第1060016520號函修正名稱(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及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地方(少年)法院遴選機構,以執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之保護處分,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機構,指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二條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相關規定許可設立辦理安置輔導業務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第3點


  地方(少年)法院遴選機構,應斟酌其安全性、專業性及對少年之權益保障等事項(如附件一)。但機構經其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以下者,不得遴選之。
  地方(少年)法院為斟酌前項事項,得請機構提出其基本資料(如附件二)。

第4點


  地方(少年)法院應與遴選之機構訂定委託安置輔導契約(合約書範本如附件三)。
  訂約後機構有前點第一項但書情形者,地方(少年)法院得解除契約。

第5點


  地方(少年)法院應針對兒童或少年之性行狀況、人格特質、非行行為及特殊需求,並考量其最佳利益,裁定交付適當之機構安置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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