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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參考基準

【發布日期】86.08.01【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一日內政部(86)台內警字第8603325號函訂頒

【法規內容】

第1點


  人口因素
  (一)直轄市及台中市警察局以人口每三百五十人設置員額一人。
  (二)省轄市(不含台中市)及甲種編制縣警察局以人口每五百人設置員額一人。
  (三)其他各縣警察局以人口每七百人設置員額一人。

第2點


  面積因素
  (一)直轄市警察局
  1未滿二百平方公里者,增置員額六十人。
  2二百平方公里以上者,增置員額八十人。
  (二)省轄市警察局:
  1未滿一百平方公里者,增置員額三十人。
  2一百平方公里以上者,增置員額四十人。
  (三)縣(不含離島)警察局:
  1未滿一千五百平方公里者,增置員額四十人。
  2一千五百平方公里以上未滿二千一百平方公里者,增置員額六十人。
  3二千一百平方公里以上者,未滿三千五百平方公里者,增置員額一百五十人。
  4三千五百平方公里以上者,增置員額四百五十人。
  (四)離島各縣警察局:
  1未滿一百平方公里者,增置員額四十人。
  2一百平方公里以上者,增置員額一百五十人。

第3點


  車輛因素
  (一)直轄市警察局:
  每滿一萬輛者,增置員額十人。
  (二)省轄市、縣警察局:
  1每滿一萬輛者,增置員額五人。
  2車輛總數未滿一萬輛者,增置員額五人。

第4點


  犯罪率因素
  (一)直轄市警察局:
  1犯罪率未滿萬分之四十者,增置員額四百人。
  2犯罪率在萬分之四十以上者,每增加萬分之一,再增置員額二人。
  (二)省轄市、縣(不含金門縣、連江縣)警察局:
  1犯罪率未滿萬分之四十者,增置員額二百人。
  2犯罪率在萬分之四十以上者,每增加萬分之一,再增置員額一人。
  (三)金門縣、連水縣警察局:
  1犯罪率未滿萬分之四十者,增置員額五十人。
  2犯罪率在萬分之四十以上者,每增加萬分之二,再增置員額一人。

備註


  一、漁港安檢警力四、九一四人,並奉行政院核定在案,不列入計算。
  二、請參酌轄區治安狀況及本參考基準,依法定程序自行辦理修編。
  三、本參考基準先行試辦二年,並得隨時檢討修正。
  四、小數點以下,採四捨五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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