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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

【發布日期】107.09.17【發布機關】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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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52)台人字第8372號令、考試院(52)考台秘一字第2130號令會同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二月七日行政院(56)考台秘一字第2540號令、行政院(56)台人政字第0521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增列科目
3‧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64)考台秘一字第0108號令、行政院(64)台人政貳字第00884號令會同修正發布鐵路各級資位人員考試科目表
4‧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二日考試院(64)考台秘一字第1067號令、行政院(64)台人政貳字第0825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三月九日考試院(65)考台秘一字第0625號令修正發布「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鐵路各級資位人員考試科目表」
6‧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考試院(65)考台秘一字第3358號令修正公路及港務部分各級資位人員考試科目表
7‧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考試院(67)考台秘一字第2995號令修正發布公路及港務部分各級資位人員考試科目表
8‧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考試院(68)考台秘一字第1563號令修正發布郵政各級資位人員考試科目表
9‧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二月十二日考試院(69)考台秘議字第0458號函修正發布港務各級資位人員考試科目表技術類部分考試科目
10‧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一月五日考試院(70)考台秘議字第3595號令修正發布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公路各級資位人員考試科目表
1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考試院(71)考台秘議字第0286號令修正發布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電信各級資位人員考試科目表級晉高員級升資升考試專業科目
1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日考試院(71)考台秘議字第2505號令修正發布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鐵路各級資位人員考試科目表專業科目
13‧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71)台人政壹字第3167號令、考試院(71)考台秘議字第21119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1、12條條文及附表一~十
14‧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二月十日考試院(73)考台秘議字第0403號令修正發布郵政各級資位人員考試科目表
15‧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考試院(74)考台秘議字第2350號令修正發布公路各級資位人員考試科目表
16‧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考試院(74)考台秘議字第2708號令修正發布港務各級資位人員考試科目表
17‧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考試院(82)考台秘議字第1292號令、行政院(82)台人政貳字第1521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及附表一~七
18‧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六日考試院(84)考臺組壹一字第1039號令修正發布各級資位人員應試試科目表普通科目部分
19‧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考試院(86)考臺組壹一字第02452號令修正發布港務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增訂業務類航行管理科及其應試科目)
20‧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考試院(87)考臺組壹一字第06798號令修正發布各級資位人員應試試科目表普通科目部分,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2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考試院(89)考台組壹一字第0695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200011401號令修正發布第1、4、5條條文;並刪除第13條條文;原第14條條文遞減為第13條條文
2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20007573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至附表七表頭部分
2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300027751號令修正發布第4、5、7條條文及第3條之附表
2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600008711號令修正發布第3、4、7、8、13條條文暨附表;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60003098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三
27‧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90000992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2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300036611號令修正發布第1913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二、附表三;並自發布日施行
29‧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500067001號令修正發布第71011條條文
30‧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5091號令刪除發布原第1011條條文;原第12、13條條文移列至第101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7712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至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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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規則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十條及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03年5月19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則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十條及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2﹞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2條


﹝1﹞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三級:
  一、員級晉高員級。
  二、佐級晉員級。
  三、士級晉佐級。

第3條


﹝1﹞本考試類別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相關附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第4條


﹝1﹞現任員級、佐級、士級資位職務人員,任本資位職務三年以上,現敘薪級已達較高一級資位最低薪級者,得應各該資位之升資考試。
﹝2﹞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訓練合格,現任高員級、員級、佐級資位人員,得應前項員級晉高員級、佐級晉員級、士級晉佐級升資考試。
﹝3﹞現職人員應本考試以報考現任職務同類別者為限,業務類、技術類互不得越類報考。
﹝4﹞報考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各級資位技術類考試者,以領有船員手冊始得選試限船員報考之科目;又所報考之資位依職業管理法規規定須領有適任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以領有各該等級適任證書始得選試限船員報考之科目。

第5條


﹝1﹞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八十分,二年列七十分以上者,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其餘應考人,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2﹞前項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資位之年終考成不予採計。但依本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考者,得採計低一資位之年終考成。
﹝3﹞第一項考試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員級晉高員級升資考試,筆試成績,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二、佐級晉員級、士級晉佐級升資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6條


﹝1﹞合於第四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構服務應升資考試,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並提報典試委員會後,准予視為考成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2﹞前項准予視為考成成績之論文或學業成績,其僅列等第者,甲等或相當甲等以上以八十分計算,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七十分計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論文、學業成績未滿七十分或未列成績、等第者,不予計算。
﹝3﹞論文或學業成績抵算考成成績者,以奉准留職停薪之年限為準。

第7條


﹝1﹞本考試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但錄取人數不得逾交通事業機構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以各該選試科目分別計算之。
﹝2﹞前項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3﹞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4﹞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107年9月17日修正前條文--


﹝1﹞本考試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依據交通事業機構所提報之缺額訂定。但錄取人數,以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分別依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
﹝2﹞前項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3﹞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4﹞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105年10月1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考試及格標準,由典(主)試委員會依據交通事業機構所提報之缺額訂定。但錄取人數,以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分別依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
﹝2﹞前項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3﹞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4﹞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99年2月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考試及格標準,由典(主)試委員會依據交通事業機構所提報之缺額訂定。但錄取人數,以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2﹞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3﹞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8條


﹝1﹞本考試及格者,取得其及格類別所適用資位職務之升資任用資格。

第9條


﹝1﹞本考試由交通事業機構依業務需要申請辦理。
﹝2﹞前項考試得單獨或合併舉行,並得分考區舉行。

   --103年5月19日修正前條文--


﹝1﹞本考試由交通事業機構依業務需要申請辦理。
﹝2﹞前項考試得單獨或合併舉行,並得分地舉行。

第10條


﹝1﹞公營交通事業機構辦理升資考試,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原第12條)

第11條


﹝1﹞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原第13條)

   --103年5月19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暨附表,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10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考試組設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

   --105年10月1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考試組織典(主)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

第11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考試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2﹞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考試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並請發考試及格證書。

   --105年10月1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考試試務由考選部辦理,並得委託有關機關辦理。
﹝2﹞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考試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並請發考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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