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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發布日期】111.11.24【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09818530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11186704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及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所稱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分析模擬發生土石流災害可能性之相關資料。

第3條


﹝1﹞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
  一、氣象:交通部。
  二、水文、地質:經濟部。
  三、地形:內政部。
  四、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第4條


﹝1﹞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如下:
  一、土石流潛勢溪流位置圖。
  二、土石流警戒基準值。
  三、土石流災害紀錄。
﹝2﹞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區域,指依據自然條件及保全對象等因素,分析研判可能發生土石流災害之野溪。

第5條


﹝1﹞本會接獲第三條基本資料後,應予彙整分析,由本會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者審查後,建置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
﹝2﹞土石流潛勢資料公開後,本會視土石流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依前項規定審查後,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第6條


﹝1﹞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2﹞前項檢討修正作業,必要時得由本會水土保持局為之。

第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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