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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

【發布日期】103.05.08【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1006193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3015277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第1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附表一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四十七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土地複丈費之收費如附表一。

第3條


﹝1﹞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如附表二。

第4條


﹝1﹞各級法院囑託辦理複丈及測量業務,並限期在十五日內辦理者,其費用依前二條規定加倍計收。

第5條


﹝1﹞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測量、複丈者,免納費用。

第6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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