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3.05.08【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1006193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3015277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第1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附表一
﹝1﹞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四十七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1﹞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如附表一。
﹝1﹞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如附表二。
﹝1﹞ 各級法院囑託辦理複丈及測量業務,並限期在十五日內辦理者,其費用依前二條規定加倍計收。
﹝1﹞ 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測量、複丈者,免納費用。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廢: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
【發布日期】103.05.08【發布機關】內政部【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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