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99.06.11【發布機關】國防部、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0990000330號令、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90091518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適用於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興辦之國防事業。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國防事業,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徵收取得地上權者,其需用空間範圍,以事業必須之範圍為限。
地上權之徵收補償費,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
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
二、穿越土地之地下者:
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
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比照本條例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規定辦理。
國防事業依本條例徵收取得之地上權,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穿越土地之上空者,於附表一補償率對應之級距自低限為起點以上全部登記地上權;穿越土地之地下者,於附表二補償率對應之級距自淺限為起點以下全部登記地上權。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國防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發布日期】99.06.11【發布機關】國防部、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興辦之國防事業。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3條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國防事業,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徵收取得地上權者,其需用空間範圍,以事業必須之範圍為限。
第4條
地上權之徵收補償費,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
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
二、穿越土地之地下者:
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
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比照本條例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規定辦理。
第5條
國防事業依本條例徵收取得之地上權,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穿越土地之上空者,於附表一補償率對應之級距自低限為起點以上全部登記地上權;穿越土地之地下者,於附表二補償率對應之級距自淺限為起點以下全部登記地上權。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