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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91.12.31【發布機關】國防部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行政院(42)台防字第4713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六月六日行政院(44)台防字第3574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國防部通字第102號令公佈施行
3‧中華民國六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行政院(60)台防字第9327號令核定修正
4‧中華民國六十年十月二十八日國防部(60)藍本字 3606號令、教育部(60)台社字 2522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國防部(71)淦湜字 5763號令、教育部(71)台社字 49994號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實施辦法)
6‧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國防部(90)鐸錮字第90001091號令、教育部(90)台教中(四)字第90564251號會銜修正發布全文3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國防部鐸錮字第0910001802號令、教育部九一教中(四)字第0910524927號令修正發布第3、22、24條條文及第27條之附件四、第28條之附件六、附件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22條第1款所列屬「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管轄;所列由「總政治作戰局局長」、「總政治作戰局副局長」擔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分別改由「政治作戰局局長」、「政治作戰局副局長」擔任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編班及教育時間 §4
第三章 教務 §7
第四章 考成 §11
第五章 學籍管理 §16
第六章 學力測驗 §20
第七章 證書之核發與管理 §27
第八章 附則 §30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1﹞本辦法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七條及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下列人員得依其志願參加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以下簡稱補習及進修教育):
  一、國防部所屬各級單位之在營服役官兵。
  二、曾通過八十八年(含)以前國軍隨營補習教育結業試驗人員(含後備軍人)。

第3條


﹝1﹞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設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班(以下簡稱班本部),負責教務規劃及執行,並得委由軍事校院辦理教務工作。
﹝2﹞國軍各級單位凡有所屬官兵參加年度補習及進修教育者,設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以下簡稱各分班),負責督導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人員(以下簡稱學員)課業研讀及作業撰寫,並考評其平時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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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編班及教育時間

第4條


﹝1﹞國軍隨營補習教育(以下簡稱補習教育)設國民小學班及國民中學班實施之。國民小學班分初級、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期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國民中學班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5條


﹝1﹞國軍隨營進修教育(以下簡稱進修教育)設高級中學班,修業期限三年。

第6條


﹝1﹞補習及進修教育在不影響任務原則下,配合學員役期連續施教。役期內未能完成學業之學員,得以後備軍人身分持續剩餘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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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 務

第7條


﹝1﹞補習及進修教育以在營教學方式為主,函授及網路教學為輔,其方式如下:
  一、在營教學:以各分班實施之。由單位主官遴選對相關課程有素養之幹部擔任教官,輔導學員自修研讀教材及撰寫作業。各分班每月最少召集所屬學員實施課程研討一次,時間不得少於兩小時。
  二、函授教學:班本部依各學級學期進度,每月將作業及各科講義函寄學員,學員應按時撰寫作業寄回。學員並得以信函、電子郵件及電話就學科問題就教授課教師。
  三、網路教學:班本部應適時將教務、授課、考試有關資訊及作業解答等公告於國防部網站,以利學員上網查閱及吸收教務資訊。

第8條


﹝1﹞高級中學班及國民中學班之教師(官),由班本部敦聘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及陸軍高級中學各相關學科教師(官)擔任;國民小學班教師,委請教育部協調國民小學之教師擔任。聘任之教師負責編撰講義教材及評閱作業。

第9條


﹝1﹞國民中學班及國民小學班之教材,採教育部編訂之教科書,另由班本部編印函授講義教材補充之。
﹝2﹞高級中學班之教材,由班本部敦聘之學科教師,參酌相關高中級教材,編印函授講義教材,以供學員學習使用。

第10條


﹝1﹞學員應自費購買教材,以利課業研讀及作業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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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 成

第11條


﹝1﹞學員成績之評定方式如下:
  一、作業成績:由各學科教師依學員作業評列分數,於每學期最後一次作業繳交期限結束後二週內登載完畢,彙送班本部。本項成績佔各科成績百分之二十。
  二、平時成績:由各分班教官依學員平時學習及接受輔導情形評列分數。本項成績佔各科成績百分之十。
  三、學力測驗:本項成績佔各科成績百分之七十。

第12條


﹝1﹞畢業總成績之計算,以各學期平均成績(作業成績與平時成績合計)佔百分之三十,學力測驗成績佔百分之七十。

第13條


﹝1﹞對各級單位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之考成,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事蹟之一,得予獎勵:
  (一)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或督導學員有具體成效者。
  (二)負責學力測驗各區考場事務,有具體成效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處分:
  (一)對所屬官兵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藉故阻止者。
  (二)對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或學力測驗考場不予支援合作者。
  (三)不切實輔導學員在營教學或無故疏於解答學員學習疑難者。

第14條


﹝1﹞各分班應於每年學力測驗考試四十五日前,向班本部呈報學員平時成績,各學科教師應於考前三十日前向班本部彙送學員作業成績。班本部應於學力測驗後卅日內,完成總成績彙評,並通知各分班及應考人員。

第15條


﹝1﹞班本部每年至少應督導各考區協辦學力測驗單位相關考務工作準備情形及聯兵旅級(各軍種比照)以上單位辦理在營教學執行情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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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學籍管理

第16條


﹝1﹞報名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之人員,單位應審查其學歷證明,並由單位主官為資格審查無誤之保證人。
﹝2﹞各分班應於每月底前,依行政系統向班本部彙報新進學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一),以利班本部建立學員學籍資料。

第17條


﹝1﹞學員退伍離營,已修畢一學年以上學程者,除得依第六條規定,以後備軍人身分持續剩餘學程外,並得向班本部提出申請,轉學至一般同級、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繼續就讀。其在本班修讀及格成績,視同各同級、同類學校及格成績,並得予抵免直接升級。

第18條


﹝1﹞各同級、同類學校肄業學生入營後,得檢具學校修業及格各科成績證明,循單位建制向班本部辦理轉入登記,除減免及格之各科作業撰寫,並於修畢其他學科後,報名參加學力測驗。

第19條


﹝1﹞學員因故無法及時繳交各科作業時,得檢具證明向各學科教師申請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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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學力測驗

第20條


﹝1﹞學力測驗於每年五月間舉行,必要時得提前或延後。

第21條


﹝1﹞學力測驗得分區舉行(地區劃分如附件二)。

第22條


﹝1﹞為辦理學力測驗,得組成學力測驗委員會,其編組如下:
  一、學力測驗委員會由班本部組成之,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主任委員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副局長兼執行官兼任,委員三至五人,由班本部遴選之。
  二、學力測驗委員會設秘書處,處理考試事務,置秘書一人,並設下列各組:
  (一)測驗組:辦理考試命題、封卷等測驗事項。
  (二)監考組:辦理試場監考等監考事宜。
  (三)總務組:辦理發布新聞等總務事宜。

第23條


﹝1﹞具下列資格之一,得參加學力測驗:
  一、修滿補習及進修教育各科各學期學業,且經學科教師評閱繳交作業成績均及格者。
  二、通過民國八十八年(含)以前「國軍隨營補習教育」之「結業試驗」考試,且獲頒結業證明書者。
  三、曾通過其他補習及進修學校各學級學業,並獲有證明,因服兵役轉入補習及進修教育者。

第24條


﹝1﹞學力測驗科目如下:
  一、國民小學班:國語、數學、社會與自然。
  二、國民中學班: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
  三、高級中學班: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

第25條


﹝1﹞命題及評分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學班與國民小學班以教育部主編之補習學校各科教材及班本部函授講義教材為命題範圍;高級中學班以敦聘教師編撰之高中教材及題庫為命題範圍。命題作業規定另定之。
  二、各項科目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第26條


﹝1﹞已納入班本部學籍管理之學員,免再辦理報名手續,其他應考人員一律採個別通訊報名,其手續如下:
  一、親筆填寫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三)。
  二、繳交一寸脫帽同式照片三張。
  三、現役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後備軍人得採用國民身分證)。
  四、民國八十八年(含)以前「國軍隨營補習教育」之「結業試驗證明書」正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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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證書之核發與管理

第27條


﹝1﹞學員依規定修畢各學級學科,且學力測驗成績及格者,由班本部頒發畢業證書(格式如附件四)。

第28條


﹝1﹞畢業證書遺失者,得向班本部以通訊方式索取證書遺失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五)或由國防部網站直接下載,填載後逕向班本部提出申請補發(遺失補發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六)。其申請手續如下:
  一、填具證書遺失申請表二份。
  二、遺失原因登報聲明、身分證明影本及一寸照片三張。
﹝2﹞本辦法修正前,依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實施辦法核發之結業證明書及資格證明書遺失者,申請補發手續,依前項規定辦理(遺失補發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第29條


﹝1﹞冒用他人補習及進修教育結業證明書、資格證明書及畢業證書等相關文件或偽造、變造者,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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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第30條


﹝1﹞補習及進修教育教務與學力測驗實施要點,由國防部另定之。

第31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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