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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國軍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教育宣導辦法

【發布日期】106.05.17【發布機關】國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國防部(85)鐸錮字第15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國防部(91)鐸錮字第00028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26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5條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分別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215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60000065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目的在加強教育宣導,建立正確性觀念,防制、消弭以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

第3條


  本辦法教育宣導之對象為國家全體官、士、兵、學生及聘僱人員。

第4條


  國防部負責轉達中央主管機關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各項教育宣導資訊,策劃配合措施及法規訂定。

第5條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負責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計畫之執行、督導與考核。

   --102年3月15日修正前條文--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負責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教育計畫之執行、督導與考核。

   --95年3月22日修正前條文--


  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負責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教育計畫之執行、督導與考核。

第6條


  各級部隊長負責所屬單位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之推行,並使每位官兵充分明瞭宣導之內容。

第7條


  本辦法宣導內容如左: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內容由政戰部門負責宣導,其餘各款內容由軍醫部門負責。

第8條


  軍法部門應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相關內容納入年度軍法教育中宣導。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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