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原: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發布日期】104.12.10【發布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09900017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變更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該規定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4010282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3條條文及第5條文附表二、第6條條文附表三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以下稱本獎章):
一、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推展或開拓,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二、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三、研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四、對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提供救助及照顧,冒險犯難,適時消弭重大事故。
五、對促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六、在專業領域著有特殊成就,足資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楷模。
七、其他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同一事蹟已依獎章條例頒給獎章者,不再頒給本獎章。
--104年12月10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以下稱本獎章):
一、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推展或開拓,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二、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三、研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 體價值或成效。
四、對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提供救助及照顧,冒險犯難,適時消弭重 大事故。
五、對促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六、在專業領域著有特殊成就,足資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楷模。
七、其他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同一事蹟已依獎章條例頒給獎章者,不再頒給本獎章。
第3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單位或服務機構推薦;非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或外國人士,由與其請獎事實有關之單位或機構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榮光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104年12月10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及附屬機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單位或服務機構推薦;非本會及附屬機構人員或外國人士,由與其請獎事實有關之單位或機構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榮光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第4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審查通過後,以主任委員名義公開頒給之。
第5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頒給外國人士、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證書;頒給外國人士,並附譯本。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7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或本會指定之人員代表領受。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回頁首〉〉【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法規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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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讀版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發布日期】104.12.10【發布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09900017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變更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該規定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4010282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3條條文及
第5條文附表二、
第6條條文附表三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
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以下稱本獎章):
一、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推展或開拓,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二、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三、研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四、對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提供救助及照顧,冒險犯難,適時消弭重大事故。
五、對促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六、在專業領域著有特殊成就,足資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楷模。
七、其他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同一事蹟已依
獎章條例頒給獎章者,不再頒給本獎章。
--104年12月10日修正前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以下稱本獎章):
一、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推展或開拓,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二、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三、研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 體價值或成效。
四、對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提供救助及照顧,冒險犯難,適時消弭重 大事故。
五、對促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六、在專業領域著有特殊成就,足資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楷模。
七、其他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同一事蹟已依獎章條例頒給獎章者,不再頒給本獎章。
第3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單位或服務機構推薦;非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或外國人士,由與其請獎事實有關之單位或機構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榮光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
附表一。
--104年12月10日修正前條文--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及附屬機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單位或服務機構推薦;非本會及附屬機構人員或外國人士,由與其請獎事實有關之單位或機構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榮光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第4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審查通過後,以主任委員名義公開頒給之。
第5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頒給外國人士、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
附表二。
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證書;頒給外國人士,並附譯本。證書格式如
附表三。
第7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或本會指定之人員代表領受。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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