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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金基數及發給標準

【發布日期】109.04.23【發布機關】國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國防部(89)鐸錮字第748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溯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國防部(九一)鐸錮字第00145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及附表【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900839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2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傷亡人員,依下列規定給與補償:
  一、死亡者給與三十個基數。
  二、受傷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程度給與補償:
  (一)一等身心障礙給與二十個基數。
  (二)二等身心障礙給與七個基數。
  (三)三等身心障礙給與三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與二個基數。
  (五)輕度機能障礙給與一個基數。

第3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財物損害者,以該財物所有權人提供實際受損金額之證明計算給與補償,最高不超過六十個基數。
  前項實際受損金額之評定及基數換算,以附表定之。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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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2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傷亡人員,依下列規定給與補償:
  一、死亡者給與三十個基數。
  二、傷殘者依下列程度給與補償:
  (一)一等殘給與二十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與七個基數。
  (三)三等殘給與三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與二個基數。
  (五)輕度機能障礙給與一個基數。
第3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財物損害者,以該財物所有權人提供實際受損金額之證明計算給與補償,最高不超過六十個基數。
  前項實際受損金額之評定及基數換算,以附表定之。
第4條

  本標準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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