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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國軍服務作業單位及國軍英雄館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106.06.23 【發布機關】國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國防部(九一)鐸錮字第00122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5條第1項所列屬「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分別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管轄;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533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60000100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國軍服務作業單位及國軍英雄館住宿場所之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3條


﹝1﹞本辦法所稱國軍服務作業單位,係經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納入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之服務作業單位。

   --102年6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所稱國軍服務作業單位,係指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准,納入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之服務作業單位。

第4條


﹝1﹞本辦法所稱國軍英雄館,係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以下簡稱軍人之友社)於各地區設置之國軍英雄館。

第5條


﹝1﹞國軍服務作業單位住宿場所之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分別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負責執行,並受本部之指導、監督。
﹝2﹞國軍英雄館住宿場所之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由軍人之友社負責執行,並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102年6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國軍服務作業單位住宿場所之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分別由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負責執行,並受本部之指導、監督。
﹝2﹞國軍英雄館住宿場所之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由軍人之友社負責執行,並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6條


﹝1﹞國軍服務作業單位與國軍英雄館之住宿場所,以服務為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提供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與國防有關之人員住宿休憩使用。但以現役軍官、士官、士兵為優先。

第7條


﹝1﹞國軍服務作業單位與國軍英雄館之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安全管理事項:建築物、設備、防火及防空避難設施、消防設施之安全;天然災害防護、防爆安全防護、環保衛生安全、勞工安全、單位現金安全、個人隱私維護及其他有危害使用者安全及單位安全之管理。
  二、經營管理事項:包括營運計畫、資本投資計畫、人事作業、財產作業、採購作業、庫儲作業、資訊作業、財務作業、內部稽核作業及其他有關業務之管理。
﹝2﹞執行機關及軍人之友社,應依前項所定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之範圍,配合單位營運特性,擬訂管理要點,報請本部備查後實施之。
﹝3﹞前項管理要點,應符合建築、衛生、消防及會計等法令規定,定期辦理檢查、簽證及申報等事項。

第8條


﹝1﹞國軍服務作業單位與國軍英雄館,應依據有關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規定,為住宿人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9條


﹝1﹞國軍服務作業單位與國軍英雄館,進用之鍋爐操作人員、機電維修人員及廚師等專業人員,應具備合法之證照資格。

第10條


﹝1﹞國軍服務作業單位與國軍英雄館,應定期對所屬員工實施身體健康檢查。
﹝2﹞餐飲部人員並應實施肝炎檢查。

第11條


﹝1﹞國軍服務作業單位之財務收支管理與運用,規定如下:
  一、國軍服務作業單位之相關收支,應依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使用國軍服務作業單位營運設施或場地,得酌收清潔維護費用,其收費基準由執行機關考量營運成本擬訂,報請本部備查後實施。
  三、國軍服務作業單位有關預算編製、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四、國軍服務作業單位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照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會計制度辦理。

第12條


﹝1﹞國軍服務作業單位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採委商經營方式辦理,其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由執行機關與承商於契約中明定,並管制執行。

第13條


﹝1﹞國軍英雄館之財務收支管理與運用,規定如下:
  一、國軍英雄館之設施,由軍人之友社編定預算經費投資設置及維護。
  二、住宿國軍英雄館及使用清潔維護費用,其收費基準由軍人之友社擬訂,報請本部備查後實施。
  三、國軍英雄館營運收入及支出,由軍人之友社依統收統支方式辦理,並訂定收支管理規定管理,受其社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之監督。
  四、國軍英雄館營運盈餘,軍人之友社應檢討支用於敬軍、勞軍及常備戰士家屬服務工作事項,並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2﹞前項第三款所稱營運收入,指住宿及其他服務等收入;所稱支出,指人事、勞(健)保、作業維持、設施折舊準備費用及其他營運支出。

第14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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