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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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8.11.05【發布機關】教育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108444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1080086857B號令修正發布第8、12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五日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1080148075B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1﹞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推動國立大學合併,應以有效協助學校整合教育資源及提升整體競爭力為目標。
﹝1﹞ 本辦法所稱合併,指二所以上國立大學校院連同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合併。
﹝2﹞ 前項合併,分為下列二種: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擇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成立一所新設國立大學,並另定新校名,原學校變更為新設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1﹞ 本部為推動合併事項,得組成合併推動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政務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
﹝1﹞ 本部考量下列條件後,得擬具合併學校名單連同合併構想,提交審議會審議:
一、學校之學術領域分布廣度。
二、學校之招生規模及教職員數量。
三、學校之每位學生所獲教育資源,包括校舍空間、土地面積、圖書及經費等。
四、學校自籌經費能力。
五、學校接受評鑑結果。
六、學校坐落地理位置。
七、與鄰近學校教學及研究之互補程度及跨校交流情形。
八、學生實際註冊率。
九、其他有助於整合教育資源及提升學校競爭力之條件。
﹝1﹞ 審議會之審議基準如下:
一、合併後得以提升學校經營績效及競爭力。
二、合併後得以有效整合教育資源效益。
三、合併後得以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環境。
四、合併後得以滿足國家社經發展。
﹝2﹞ 審議會審議時,本部應邀請學校列席,並提供意見。
﹝1﹞ 本部於合併學校名單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應會商合併學校及相關機關,擬訂合併計畫。
﹝2﹞ 前項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併計畫之緣起。
二、學校現況與問題分析。
三、學校合併規劃過程。
四、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五、規劃內容包括發展願景、校區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行政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學術組織與科系所之配置及財務規劃。
六、合併學校教職員員工及學生之權益處理。
七、政府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
八、預期效益。
九、其他相關措施。
﹝1﹞ 學校於完成合併後,得向本部申請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款之經費補助,其補助項目如下:
一、非具自償性之教學大樓新建工程計畫。
二、學生宿舍貸款利息。
三、合併初期往返不同校區之交通接駁費。
四、其他有助於合併之相關計畫。
﹝2﹞ 前項各款補助經費,得依合併學校之需求,以同等額度及分年方式,改由本部外加基本需求經費補助替代之。
﹝1﹞ 本部對學校所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款之行政協助,其方式如下:
一、派員出席參與合併學校之校內說明會或公聽會等相關會議。
二、合併後之基本經費需求及學生招生人數之處理。
三、其他有助於合併推動之相關事項。
﹝1﹞ 合併後之存續學校或新設學校,應履行下列事項:
一、合併後無條件納編原有教職員,其法定待遇及福利,均依現行規定予以保障。
二、教職員異動及調整,應優先考量其專長及意願。
三、合併後學生住宿需求及院系所改名等相關事項,應維護學生權益。
四、合併後現有學生學籍、修讀學位、學程等權益,應依現行規定予以保障。
五、合併後各校區土地、校舍空間及經費等相關教育資源,應作最有效之運用。
六、合併前參與合併學校之雙方承諾事項。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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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發布日期】108.11.05【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擇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成立一所新設國立大學,並另定新校名,原學校變更為新設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108年11月5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
第5條
一、學校之學術領域分布廣度。
二、學校之招生規模及教職員數量。
三、學校之每位學生所獲教育資源,包括校舍空間、土地面積、圖書及經費等。
四、學校自籌經費能力。
五、學校接受評鑑結果。
六、學校坐落地理位置。
七、與鄰近學校教學及研究之互補程度及跨校交流情形。
八、學生實際註冊率。
九、其他有助於整合教育資源及提升學校競爭力之條件。
第6條
一、合併後得以提升學校經營績效及競爭力。
二、合併後得以有效整合教育資源效益。
三、合併後得以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環境。
四、合併後得以滿足國家社經發展。
第7條
一、合併計畫之緣起。
二、學校現況與問題分析。
三、學校合併規劃過程。
四、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五、規劃內容包括發展願景、校區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行政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學術組織與科系所之配置及財務規劃。
六、合併學校教職員員工及學生之權益處理。
七、政府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
八、預期效益。
九、其他相關措施。
第8條
--108年7月2日修正前條文--
第9條
一、非具自償性之教學大樓新建工程計畫。
二、學生宿舍貸款利息。
三、合併初期往返不同校區之交通接駁費。
四、其他有助於合併之相關計畫。
第10條
一、派員出席參與合併學校之校內說明會或公聽會等相關會議。
二、合併後之基本經費需求及學生招生人數之處理。
三、其他有助於合併推動之相關事項。
第11條
一、合併後無條件納編原有教職員,其法定待遇及福利,均依現行規定予以保障。
二、教職員異動及調整,應優先考量其專長及意願。
三、合併後學生住宿需求及院系所改名等相關事項,應維護學生權益。
四、合併後現有學生學籍、修讀學位、學程等權益,應依現行規定予以保障。
五、合併後各校區土地、校舍空間及經費等相關教育資源,應作最有效之運用。
六、合併前參與合併學校之雙方承諾事項。
第12條
--108年7月2日修正前條文--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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