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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發布日期】107.12.22【發布機關】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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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48)台禮字第4571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行政院(59)台禮字第1240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二日行政院(70)台研管字第1742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74)台研管字第130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國營事業工作考核辦法)
5‧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四日行政院(79)台研秘字第202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二條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89)台研管字第00428號令修正發布第3~7、10條條文;並增訂第7-1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行政院院授研管字第092001326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日行政院院授研管字第1002360108號令修正發布第37911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5條第1款、第7條第1、2款、第8條所列屬「行政院秘書處」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5條第1款、第7條第1、2款、第8條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分別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管轄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管字第1012360161號令修正發布第578條條文
10‧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管字第1032360041號令修正發布第35710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1680號公告第3條第2項、第5條第1款、第7條第8條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9條第2項第1款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發管字第1031401838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1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發管字第1071401892號令修正發布第78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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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1條


﹝1﹞為考核國營事業經營成效,督促其業務進步發展,特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國營事業工作之考成,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3條


﹝1﹞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著重年度盈餘及國家政策之達成,各主管機關得按所屬事業性質,選定下列考成事項:
  一、業務經營。
  二、財務管理。
  三、生產管理。
  四、人力資源管理。
  五、企劃管理。
  六、環境保護及工業安全。
  七、其他。
﹝2﹞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定之。

   --103年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著重年度盈餘及國家政策之達成,各主管機關得按所屬事業性質,選定下列考成事項:
  一、業務經營。
  二、財務管理。
  三、生產管理。
  四、人力資源管理。
  五、企劃管理。
  六、環境保護及工業安全。
  七、其他事項。
﹝2﹞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定之。

   --100年3月2日修正前條文--


﹝1﹞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著重年度盈餘及國家政策之達成,各主管機關得按所屬事業性質,選定下列考成事項:
  一、業務經營。
  二、財務管理。
  三、生產管理。
  四、人力資源管理。
  五、企劃管理。
  六、環境保護及工業安全。
  七、其他事項。
﹝2﹞工作考成作業要點及複核作業要點,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定之。

第4條


﹝1﹞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配合年度決算辦理。

第5條


﹝1﹞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分為自評、初核、複核三個步驟;其辦理程序及時限如下:
  一、各國營事業應於每年度終了時,依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自評,並填 具自評報告等資料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報主 管機關,並副送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國發 會。但中央銀行應逕報行政院。
  二、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依據前款自評報告及參酌其他資 料,加具審核意見,完成初核;並連同第九條規定之考成等第,於三 月三十一日前報行政院複核。
  三、行政院收受前款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後,應參酌其他考核資料,於 三個月內完成複核,並呈報總統。

   --103年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分為自評、初核、複核三個步驟;其辦理程序及時限如下:
  一、各國營事業應於每年度終了時,依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自評,並填具自評報告等資料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報主管機關,並副送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經濟建設委員會及研考會。但中央銀行應逕報行政院。
  二、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依據前款自評報告及參酌其他資料,加具審核意見,完成初核;並連同第九條規定之考成等第,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報行政院複核。
  三、行政院收受前款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後,應參酌其他考核資料,於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複核,並呈報總統。

   --101年3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分為自評、初核、複核三個步驟;其辦理程序及時限如下:
  一、各國營事業應於每年度終了時,依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自評,並填具自評報告等資料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報主管機關,並副送行政院秘書處、主計處、人事行政局、經濟建設委員會及研考會。但中央銀行應逕報行政院。
  二、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依據前款自評報告及參酌其他資料,加具審核意見,完成初核;並連同第九條規定之考成等第,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報行政院複核。
  三、行政院收受前款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後,應參酌其他考核資料,於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複核,並呈報總統。

第6條


﹝1﹞各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款對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初核時,得採行下列方式辦理:
  一、派員赴各國營事業實地查證。
  二、派員參加各國營事業年度工作檢討會。
  三、約集各國營事業有關人員舉行工作講評。
  四、約集各國營事業工作考成主辦人員舉行座談。

第7條


﹝1﹞行政院依第五條第三款對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採書面審核方式進行複核,必要時得辦理重點實地查證,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國發會邀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組成複核小組,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辦理複核。
  二、複核結果,由國發會洽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主管機關等意見後,陳報院長核定。

   --107年12月22日修正前條文--


﹝1﹞行政院依第五條第三款對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採書面審核方式進行複核,必要時得依第八條辦理重點實地查證,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國發會邀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組成複 核小組,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辦理複 核。
  二、複核結果,由國發會洽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 處及主管機關等意見後,陳報院長核定。

   --103年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行政院依第五條第三款對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採書面審核方式進行複核,必要時得依第八條辦理重點實地查證,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研考會邀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經濟建設委員會組成複核小組,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辦理複核。
  二、複核結果,由研考會洽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經濟建設委員會及主管機關等意見後,陳報院長核定。

   --101年3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行政院依第五條第三款對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採書面審核方式進行複核,必要時得依第八條辦理重點實地查證,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研考會邀集行政院秘書處、主計處、人事行政局、經濟建設委員會,組成複核小組,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辦理複核。
  二、複核結果,由研考會洽商行政院秘書處、主計處、人事行政局、經濟建設委員會及主管機關等意見後,陳報院長核定。

   --100年3月2日修正前條文--


﹝1﹞行政院依第五條第三款對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採書面審核方式進行複核,必要時得依第八條辦理重點實地查證,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研考會邀集行政院秘書處、主計處、人事行政局、經濟建設委員會,組成複核小組,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工作考成複核作業要點辦理複核。
  二、複核結果,由研考會洽商行政院秘書處、主計處、人事行政局、經濟建設委員會及主管機關等意見後,陳報院長核定。

第8條


﹝1﹞各主管機關得於年度中組成查證小組,赴所屬國營事業就第三條第一項選定考成事項之辦理情形,進行實地查證。
﹝2﹞前項實地查證得邀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國發會及學者專家參與。

   --107年12月22日修正前條文--


﹝1﹞國發會得於年度中邀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組成查證小組,赴特定國營事業就第三條第一項所定考成事項之辦理情形,進行實地查證,作為複核結果之參考。

   --103年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研考會得於年度中邀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經濟建設委員會,組成查證小組,赴特定國營事業就第三條第一項所定考成事項之辦理情形,進行實地查證,作為複核結果之參考。

   --101年3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研考會得於年度中邀集行政院秘書處、主計處、人事行政局、經濟建設委員會,組成查證小組,赴特定國營事業就第三條第一項所定考成事項之辦理情形,進行實地查證,作為複核結果之參考。

第9條


﹝1﹞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國營事業工作考成結果,應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四種評定其等第,報請行政院複核。
﹝2﹞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國營事業年度盈餘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未達預算數者。但已較上一年度增加者,不在此限。
  二、國營事業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未有盈餘者。但已達預算目標且虧損較上一年度有明顯改善者,不在此限。
  三、執行政策或業務有嚴重過失者。

   --103年12月26日修正前條文--


﹝1﹞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國營事業工作考成結果,應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四種評定其等第,報請行政院複核。
﹝2﹞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勞工保險局年度營業預算執行結果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較預 算目標為差者。但已較上一年度改善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以外之國營事業年度盈餘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未達預算 數者。但已較上一年度增加者,不在此限。
  三、第一款以外之國營事業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未有盈餘者。但已 達預算目標且虧損較上一年度有明顯改善者,不在此限。
  四、執行政策或業務有嚴重過失者。

   --103年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國營事業工作考成結果,應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四種評定其等第,報請行政院複核。
﹝2﹞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勞工保險局年度營業預算執行結果經調整配合執行重大政策因素後,較預算目標為差者。但已較上一年度決算改善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以外之國營事業年度盈餘經調整配合執行重大政策因素後,未達預算數者。但已較上一年度決算增加者,不在此限。
  三、第一款以外之國營事業經調整配合執行重大政策因素後未有盈餘者。但已達預算目標且虧損較上一年度決算有明顯改善者,不在此限。
  四、執行重大政策或業務有嚴重過失者。

   --100年3月2日修正前條文--


﹝1﹞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國營事業工作考成結果,應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四種評定其等第,報請行政院複核。
﹝2﹞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勞工保險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年度營業預算執行結果經調整配合執行重大政策因素後,較預算目標為差者。但已較上一年度決算改善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以外之國營事業年度盈餘經調整配合執行重大政策因素後,未達預算數者。但已較上一年度決算增加者,不在此限。
  三、第一款以外之國營事業經調整配合執行重大政策因素後未有盈餘者。但已達預算目標且虧損較上一年度決算有明顯改善者,不在此限。
  四、執行重大政策或業務有嚴重過失者。

第10條


﹝1﹞國營事業人員年終考成列甲等人數比例及各高低職位間考列甲等之比例,應以各該國營事業工作考核之等第為依據,其人數及比例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2﹞主管機關辦理所屬國營事業重要人員之考核及任免,應將各該國營事業工作考核之等第列為衡量因素。

   --103年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國營事業工作考成之考核等第經行政院複核為甲等者,由行政院發給該國營事業甲等團體獎狀或獎牌。
﹝2﹞國營事業人員年終考成列甲等人數比例及各高低職位間考列甲等之比例,應以各該國營事業工作考核之等第為依據,其人數及比例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3﹞主管機關辦理所屬國營事業重要人員之考核及任免,應將各該國營事業工作考核之等第列為衡量因素。

   --100年3月2日修正前條文--


﹝1﹞國營事業工作考成之考核等第經行政院複核為甲等者,由行政院發給該國營事業甲等團體獎狀。
﹝2﹞國營事業人員年終考成列甲等人數比例及各高低職位間考列甲等之比例,應以各該國營事業工作考核之等第為依據,其人數及比例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3﹞主管機關辦理所屬國營事業重要人員之考核及任免,應將各該國營事業工作考核之等第列為衡量因素。

第11條


﹝1﹞各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依第三條第一項選定之考成事項訂定工作考成實施要點及其評估指標(含考成細目、考評基準及其權數),並報行政院備查。但為配合當年度突發之組織調整、立法院決議事項、民營化等重大事件,各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國營事業之申請,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前調整之。
﹝2﹞前項國營事業之申請,應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前提出,逾期不得申請。

   --107年12月22日修正前條文--


﹝1﹞各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依第三條第一項考成選定事項擬訂考成細目、考評標準及其權數,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但為配合當年度突發之組織調整、立法院決議事項、民營化等重大事件,得申請調整。
﹝2﹞前項調整之申請,各國營事業應在年度結束三個月前提出,各主管機關並應在年度結束二個月前核轉行政院,逾期不得申請。

   --100年3月2日修正前條文--


﹝1﹞各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依第三條第一項考成選定事項擬訂考成細目、考評標準及其權數,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第12條


﹝1﹞國營事業考成作業及流程應予保密,俟行政院核定考成等第後自動解密。

第13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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