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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國民革命忠烈祠入祀辦法

【發布日期】90.12.05【發布機關】國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二月五日國防部(58)符譯字第378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六月七日國防部(67)金銓字第1806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六日國防部(81)伸信字第1377號令修正發布第5、12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國防部(87)鐸錮字第398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國防部(88)鐸錮字第09292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國防部(90)鐸錮字第001344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國民革命陣亡殉職殉難軍民祠祀,依本辦法行之。

第2條


  國民革命忠烈祠為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專祠。

第3條


  國民革命忠烈祠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第4條


  國民革命忠烈祠入祠之革命烈士,始自國民革命第一次起義。

第5條


  國民革命陣亡殉職殉難之忠烈軍民,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
  一、領導國民革命,創建民國,有特殊勳績者。
  二、民國元年以前,參加國民革命各次起義者。
  三、民國元年以後,參加討袁、護法等役者。
  四、參加東征、北伐、抗戰及其他衛國戰役,建有功績者。

第6條


  國民革命烈士入祀牌位規定如下:
  一、有特殊功勳者及國軍將官每烈士建立牌位。
  二、建有優異功績之烈士及國軍校尉級軍官,得分批書寫,每牌四排每排二十五人。
  三、建有功績之烈士及國軍士官士兵,得印製名冊祠祀。
  四、國軍校尉級軍官士官士兵勳績特著,經明令褒揚者,均得建立牌位。
  文職公務員入祀牌位比照前項國軍軍官、士官官等辦理。

第7條


  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之烈士,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定之。

第8條


  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之烈士,得按革命階段,分別編列奉祀。

第9條


  凡經核定入祀首都、直轄市、縣(市)忠烈祠之烈士,符合本辦法規定者,由內政部轉知國防部辦理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

第10條


  國民革命忠烈祠由國防部派遣禮兵駐祠,執行禮兵勤務。

第11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而合於忠烈祠祀辦法之規定者,得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12條


  本辦法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另定之。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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