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90.12.05【發布機關】國防部
1‧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二月五日國防部(58)符譯字第378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六月七日國防部(67)金銓字第1806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六日國防部(81)伸信字第1377號令修正發布第5、12條條文
4‧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國防部(87)鐸錮字第398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
5‧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國防部(88)鐸錮字第09292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國防部(90)鐸錮字第001344號令發布廢止
國民革命陣亡殉職殉難軍民祠祀,依本辦法行之。
國民革命忠烈祠為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專祠。
國民革命忠烈祠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國民革命忠烈祠入祠之革命烈士,始自國民革命第一次起義。
國民革命陣亡殉職殉難之忠烈軍民,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
一、領導國民革命,創建民國,有特殊勳績者。
二、民國元年以前,參加國民革命各次起義者。
三、民國元年以後,參加討袁、護法等役者。
四、參加東征、北伐、抗戰及其他衛國戰役,建有功績者。
國民革命烈士入祀牌位規定如下:
一、有特殊功勳者及國軍將官每烈士建立牌位。
二、建有優異功績之烈士及國軍校尉級軍官,得分批書寫,每牌四排每排二十五人。
三、建有功績之烈士及國軍士官士兵,得印製名冊祠祀。
四、國軍校尉級軍官士官士兵勳績特著,經明令褒揚者,均得建立牌位。
文職公務員入祀牌位比照前項國軍軍官、士官官等辦理。
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之烈士,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定之。
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之烈士,得按革命階段,分別編列奉祀。
凡經核定入祀首都、直轄市、縣(市)忠烈祠之烈士,符合本辦法規定者,由內政部轉知國防部辦理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
國民革命忠烈祠由國防部派遣禮兵駐祠,執行禮兵勤務。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而合於忠烈祠祀辦法之規定者,得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廢:國民革命忠烈祠入祀辦法
【發布日期】90.12.05【發布機關】國防部【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國民革命陣亡殉職殉難軍民祠祀,依本辦法行之。
第2條
國民革命忠烈祠為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專祠。
第3條
國民革命忠烈祠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第4條
國民革命忠烈祠入祠之革命烈士,始自國民革命第一次起義。
第5條
國民革命陣亡殉職殉難之忠烈軍民,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
一、領導國民革命,創建民國,有特殊勳績者。
二、民國元年以前,參加國民革命各次起義者。
三、民國元年以後,參加討袁、護法等役者。
四、參加東征、北伐、抗戰及其他衛國戰役,建有功績者。
第6條
國民革命烈士入祀牌位規定如下:
一、有特殊功勳者及國軍將官每烈士建立牌位。
二、建有優異功績之烈士及國軍校尉級軍官,得分批書寫,每牌四排每排二十五人。
三、建有功績之烈士及國軍士官士兵,得印製名冊祠祀。
四、國軍校尉級軍官士官士兵勳績特著,經明令褒揚者,均得建立牌位。
文職公務員入祀牌位比照前項國軍軍官、士官官等辦理。
第7條
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之烈士,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定之。
第8條
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之烈士,得按革命階段,分別編列奉祀。
第9條
凡經核定入祀首都、直轄市、縣(市)忠烈祠之烈士,符合本辦法規定者,由內政部轉知國防部辦理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
第10條
國民革命忠烈祠由國防部派遣禮兵駐祠,執行禮兵勤務。
第11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而合於忠烈祠祀辦法之規定者,得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12條
本辦法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另定之。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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