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4.04.16【發布機關】行政院
1‧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67)台內字第1516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十日行政院(72)台內字第14786號令修正發布10條
3‧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五日行政院(78)台內字第1175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78)台內字第24223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5‧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84)台內字第26416號令修正發布第5、9條條文
6‧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六日行政院(88)台內字第36747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
7‧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台內字第0910045117號令修正發布第6、8條條文
8‧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2001770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9‧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0950027488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0970012102 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9條第1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1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40016256號令發布廢止
本辦法依國民住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訂定之。
依本辦法辦理國民住宅貸款業務之各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依本辦法辦理國民住宅貸款,其貸款對象以依本條例及有關規定所審定合格之國民住宅承購人或自建戶為限。
國民住宅貸款之利率,依下列之規定:
一、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四二計算機動調整,最高不得超過年息九厘。
二、銀行融資部分,利率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八七五機動調整。
國民住宅貸款之本息償還年限,最長為三十年,借款人得選擇自撥付貸款之次月起按月均等償還或依下列規定償還:
一、自撥付貸款之次月起,一年至五年內付息不還本。
二、自前款付息不還本期滿之次月起,按月均等償還本息。
國民住宅自建戶之貸款,分二期撥付,第一期依興建進度撥付百分之七十,第二期於所有權登記及法定抵押權囑託登記後撥付百分之三十。
國民住宅貸款之借款人如自願縮短償還期限者,得提前償還之;提前償還之貸款免計利息。
借款人未能按期還款時,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四十之違約金。

廢: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發布日期】104.04.16【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9條第1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1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40016256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住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訂定之。
第2條
依本辦法辦理國民住宅貸款業務之各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
依本辦法辦理國民住宅貸款,其貸款對象以依本條例及有關規定所審定合格之國民住宅承購人或自建戶為限。
第4條
國民住宅貸款之利率,依下列之規定:
一、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四二計算機動調整,最高不得超過年息九厘。
二、銀行融資部分,利率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八七五機動調整。
--97年4月23日修正前條文--
--95年6月21日修正前條文--
--92年5月7日修正前條文--
第5條
國民住宅貸款之本息償還年限,最長為三十年,借款人得選擇自撥付貸款之次月起按月均等償還或依下列規定償還:
一、自撥付貸款之次月起,一年至五年內付息不還本。
二、自前款付息不還本期滿之次月起,按月均等償還本息。
--95年6月21日修正前條文--
第6條
國民住宅自建戶之貸款,分二期撥付,第一期依興建進度撥付百分之七十,第二期於所有權登記及法定抵押權囑託登記後撥付百分之三十。
--91年10月23日修正前條文--
第7條
國民住宅貸款之借款人如自願縮短償還期限者,得提前償還之;提前償還之貸款免計利息。
第8條
借款人未能按期還款時,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四十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