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4.04.16【發布機關】行政院◇
1‧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001104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40016256號令發布廢止
﹝1﹞ 本標準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之基準,規定如下︰◇

(單位:新臺幣)
﹝1﹞ 新竹市及新竹縣比照臺北市之基準辦理;桃園縣比照新北市之基準辦理;基隆市比照高雄市之基準辦理;嘉義市比照臺南市之基準辦理。
﹝2﹞ 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之基準辦理。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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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發布日期】104.04.16【發布機關】行政院【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單位:新臺幣)
第3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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