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發布日期】112.11.17【發布機關】教育部
1‧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教育部(63)台參字第4818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教育部(71)台參字第49749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88075896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70048821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
5‧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129295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55940A號令修正發布第1、5~7、10條條文
﹝1﹞ 國民中學辦理三年級學生技藝教育(以下簡稱技藝教育),得按其辦理主體,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辦式:由國民中學獨立辦理,上課地點在國民中學內。
二、合作式:由國民中學與鄰近之國民中學、技職校院、職業訓練機構或其他民間機構、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合作單位)合作辦理,上課地點在國民中學或其合作單位內。
﹝2﹞ 前項第二款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應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以契約訂定其權利義務關係,並由辦理技藝教育之國民中學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3﹞ 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以外之合作單位辦理技藝教育,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1﹞ 技藝教育之上課方式分為下列二種:
一、抽離式上課:於班級正常上課時間,將參加技藝教育課程之學生(以下簡稱技藝教育學生)單獨抽出至其他地點上課,原班級學生仍依課表上課。
二、專案編班上課(以下簡稱專班上課):將技藝教育學生集合編成一班上課。
﹝2﹞ 前項第二款專班上課,以採合作式方式辦理為限。但偏遠及離島地區之國民中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3﹞ 國民中學三年級普通班班級數在三班以下者,不得辦理專班上課。但偏遠、離島地區及情況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1﹞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成立技藝教育學生遴薦及輔導會(以下簡稱遴輔會);其任務如下:
一、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理方式及上課方式之研議。
二、技藝教育學生之遴薦及輔導。
三、技藝教育開辦計畫書之審議。
四、技藝教育宣導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技藝教育事宜。
﹝2﹞ 前項遴輔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校長及輔導處(室)主任為當然委員,並分別兼任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合作單位代表與校內家長、相關行政及教師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1﹞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由導師、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諮詢學生及法定代理人之意願後,填具技藝教育學生推薦表送輔導處(室)彙整,提交遴輔會遴選適合參加技藝教育學生。
﹝2﹞ 前項推薦及遴選,應依學生生涯檔案紀錄,並考量相關領域成績與特殊表現、性向測驗與職業興趣測驗及輔導紀錄或職群試探評量結果為之。
﹝1﹞ 國民中學得彈性調整三年級之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開設技藝教育課程;其課程規劃,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2﹞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開設之職群,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職群;採專班上課者,其合作單位並應具備與該職群相關之群科或職種。
﹝3﹞ 國民中學及合作單位辦理技藝教育,應由具有任教職群專長之教師或該行業實務專家擔任教學,並優先進用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具有與任教職群相關之證照或實務經驗者。
﹝1﹞ 國民中學開設之技藝教育課程,學生人數以十二人至三十人為原則,偏遠及離島地區得視需要酌減人數。
﹝2﹞ 國民中學應自行或與其他合作單位共同開設多元職群,提供技藝教育學生選修。學生得在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分別選修一職群或二職群;其選修相同職群者,應以加深加廣、實作課程為限。
﹝3﹞ 專班上課應以外加班級數方式辦理。但偏遠及離島地區之國民中學三年級普通班班級數在三班以下者,連同專班合計,得維持原班級數。
﹝4﹞ 技藝教育採抽離式上課者,其上課節數,每星期以三節至十二節為限;採專班上課者,每星期以七節至十四節為限。
﹝1﹞ 國民中學因成立專班後致原班級人數減少者,非專班學生仍依原班級上課,不得調整編班。
﹝2﹞ 專班上課以前條第三項但書方式辦理者,學校應就普通班學生,以抽籤或電腦亂數方式調整班級。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技藝教育之規劃、審查及評鑑等事項,應成立國民中學技藝教育推動小組。
﹝2﹞ 前項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教育局(處)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學校校長、主任與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1﹞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研擬技藝教育開辦計畫書,採專班上課方式辦理者,並應檢送二年級所有班級學生名冊、專班學生名冊、遴薦資料及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經遴輔會通過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2﹞ 前項開辦計畫書,應包括開設之職群與課程、辦理方式與上課方式、上課節數與時間、師資、材料與設備及經費預算。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開辦計畫書後,採抽離式上課者,應彙整各校開辦技藝教育之情形,訂定直轄市、縣(市)整體技藝教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補助辦理經費;採專班上課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中央主管機關並得補助辦理經費。
﹝1﹞ 國民中學對參加技藝教育之學生,應加強輔導。
﹝2﹞ 學生因適應不良或生涯發展需求,得經遴輔會同意後,退出或參加技藝教育;國民中學採專班上課者,應檢附遴輔會會議紀錄,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國民中學不得因此要求增班。
﹝3﹞ 退出技藝教育之學生,應回原班級上課;以第七條第三項但書方式辦理者,學校應以抽籤或電腦亂數方式調整班級。
﹝1﹞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注意學生之安全及衛生;學生在校外上課時,應指派導師或隨班輔導教師配合合作單位之教師或專家注意導護。
﹝2﹞ 國民中學以合作式辦理技藝教育且採抽離式上課者,陪同學生至合作單位之教師,應酌減其授課時數;其減授之時數,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1﹞ 學校主管機關應就辦理技藝教育之國民中學,辦理訪視及考核;績優之學校,應予以獎勵。
﹝2﹞ 前項訪視及考核項目,包括行政支援、課程教材、教學計畫、師資設備及實施成果。
﹝1﹞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學校主管機關得廢止部分或全部之補助;已撥款者,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
﹝1﹞ 學校主管機關得對技藝教育學生,優先薦輔其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實用技能學程。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加強學生學習動機及興趣,增進學習成效及提升技能水準,得辦理國民中學技藝競賽。
﹝3﹞ 技藝教育學生畢業後有就業意願者,國民中學應與地區就業服務機構密切聯繫,善盡輔導其就業之責。
﹝1﹞ 技藝教育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補充規定辦理。
﹝2﹞ 修習技藝教育成績及格者,國民中學應發給修習職群證明書。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112.11.17【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112年11月17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一、自辦式:由國民中學獨立辦理,上課地點在國民中學內。
二、合作式:由國民中學與鄰近之國民中學、技職校院、職業訓練機構或其他民間機構、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合作單位)合作辦理,上課地點在國民中學或其合作單位內。
第3條
一、抽離式上課:於班級正常上課時間,將參加技藝教育課程之學生(以下簡稱技藝教育學生)單獨抽出至其他地點上課,原班級學生仍依課表上課。
二、專案編班上課(以下簡稱專班上課):將技藝教育學生集合編成一班上課。
第4條
一、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理方式及上課方式之研議。
二、技藝教育學生之遴薦及輔導。
三、技藝教育開辦計畫書之審議。
四、技藝教育宣導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技藝教育事宜。
第5條
--112年11月17日修正前條文--
第6條
--112年11月17日修正前條文--
第7條
--112年11月17日修正前條文--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112年11月17日修正前條文--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
第15條
第16條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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