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3.11.04【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字第0950505239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務字第10346026830號廢止
本規程依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訴願事件,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
訴願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委員或高級職員調派,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訴願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兼任,承訴願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訴願審議事務;其幕僚業務,由本會法律事務處人員兼辦。
訴願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訴願會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陳述意見,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103.11.04【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務字第10346026830號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訴願事件,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
第3條
訴願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委員或高級職員調派,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4條
訴願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兼任,承訴願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訴願審議事務;其幕僚業務,由本會法律事務處人員兼辦。
第5條
訴願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訴願會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陳述意見,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6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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