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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廢: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發布日期】112.05.31【發布機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科技部科部人字第1030028250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10182320號公告第3條第2項、第3項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前字第1120031548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及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準則依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2﹞前項所稱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3﹞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於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災防科技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之事項。

第3條


﹝1﹞災防科技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事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表決或決定。
﹝2﹞董事、監事違反本準則,並經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3﹞董事會知董事、監事有前二項之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不當者,本部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

第4條


﹝1﹞本準則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

第5條


﹝1﹞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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