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9.02.12【發布機關】國家安全局等
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國家安全局(094)陽勵字第0011816號令、銓敘部部銓三字第0942515453號令、國防部制剴字第0940000559號令、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考字第09400251322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國家安全局(096)英樸字第0013133號令、銓敘部部銓三字第0962813244號令、國防部制創字第0960000569號令、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考字第0960026034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國家安全局(099)允恆字第004115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國家安全局(102)修惠字第0009052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國家安全局(103)開長字第0008592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二日國家安全局律平字第1090001371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國家情報專業獎章:
一、從事或協助情報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對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著有功蹟者。
二、從事或協助保防、偵防、安全管制,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著有功蹟者。
三、策訂國家情報工作重要計畫、政策及推動相關工作,著有功蹟者。
四、及時蒐報或發覺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之重大治安預警情資或線索,致能有效防制,著有功蹟者。
五、執行情報工作,致受傷、失能、死亡或喪失人身自由足資矜式者。
六、其他對國家情報工作或對維護國家安全有重要貢獻足資矜式者。
國家情報專業獎章定名為磐石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分為一等至三等,一等為領綬,二等及三等為襟綬,各等分三級;除特殊情形者外,初授均為三等三級,並得因積功晉等。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各情報機關請頒本獎章,應向國家安全局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磐石獎章事蹟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蹟表格式如附表二。
本獎章之請頒,由國家安全局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請局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
前項之審查及頒給程序,如有維護情報工作或人員安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國家安全局副局長擔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國家安全局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
第一項之審查,得請相關人員或請頒機關代表列席。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證書,頒給外籍人士者,並附譯本。
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本獎章之登記程序如次:
一、公務人員:送銓敘部登記。
二、軍職人員:送國防部登記。
三、前二款以外之公務員送原屬機關(構)、單位登記。
前項受獎人因特殊情形暫未登記者,得於公職退離時,補行登記。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情報機關指定之人員代領之。
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法所定各項工作之個人,對我國情報工作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異事蹟表現者,除國家安全局主動推薦外,應經國家安全局以外之有關情報機關推薦,依本辦法之規定頒給本獎章。
公務員領有本獎章者,退休(伍)或死亡時,發給獎勵金:
一、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軍職人員依國防部規定之軍種獎章標準核給。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以外之公務員,依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國家情報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發布日期】109.02.12【發布機關】國家安全局等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102年7月26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國家情報專業獎章:
一、從事或協助情報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對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著有功蹟者。
二、從事或協助保防、偵防、安全管制,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著有功蹟者。
三、策訂國家情報工作重要計畫、政策及推動相關工作,著有功蹟者。
四、及時蒐報或發覺影響國家安全及利益之重大治安預警情資或線索,致能有效防制,著有功蹟者。
五、執行情報工作,致受傷、失能、死亡或喪失人身自由足資矜式者。
六、其他對國家情報工作或對維護國家安全有重要貢獻足資矜式者。
--109年2月12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國家情報專業獎章定名為磐石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分為一等至三等,一等為領綬,二等及三等為襟綬,各等分三級;除特殊情形者外,初授均為三等三級,並得因積功晉等。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4條
各情報機關請頒本獎章,應向國家安全局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磐石獎章事蹟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蹟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5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國家安全局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請局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
前項之審查及頒給程序,如有維護情報工作或人員安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國家安全局副局長擔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國家安全局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
第一項之審查,得請相關人員或請頒機關代表列席。
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證書,頒給外籍人士者,並附譯本。
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7條
本獎章之登記程序如次:
一、公務人員:送銓敘部登記。
二、軍職人員:送國防部登記。
三、前二款以外之公務員送原屬機關(構)、單位登記。
前項受獎人因特殊情形暫未登記者,得於公職退離時,補行登記。
第8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情報機關指定之人員代領之。
第9條
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法所定各項工作之個人,對我國情報工作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異事蹟表現者,除國家安全局主動推薦外,應經國家安全局以外之有關情報機關推薦,依本辦法之規定頒給本獎章。
--109年2月12日修正前條文--
--103年7月18日修正前條文--
第10條
公務員領有本獎章者,退休(伍)或死亡時,發給獎勵金:
一、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軍職人員依國防部規定之軍種獎章標準核給。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以外之公務員,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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