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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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5.02.01【發布機關】經濟部
1‧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經濟部(87)經商字第87208240號公告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502431900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602424820號令修正發布附表6-4;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502400600號令發布廢止
會計制度係指商業為處理其會計事務所訂定的一套辦法;即商業根據政府法令規定、配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用有系統有組織之理論及技術,使商業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錄、分類、彙總及報告等工作有所依循,以便定期或隨時提供商業經營管理者及外界有關人士所需資訊,使其明瞭商業實際情況,以為未來決策之參考,內容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科目、財務報表之設置及使用、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等事項。
個別商業為滿足其資訊需求,在設計會計制度時,應配合其業務活動、行業特性及員工之配置與能力,使所設計之會計制度可在符合管理者需求之前提下,作為處理會計事務、產生允當表達財務報表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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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中規定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科目之分類、財務報表之種類格式及各種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等,可作為處理會計事務之依據。 二、提供正確可靠之資訊
商業之會計制度建立後,可提供正確可靠之會計資訊,以保障商業財產之安全,防止弊端之發生,更可增進商業營運之效率及效果,協助商業遵守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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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會計制度之內容,茲擇要說明如下:
一、總說明
說明商業所屬業別之概況、商業組織系統及各部門名稱及職掌,並敘述會計制度設置要旨、適用範圍及內容要點。
二、簿記組織系統
簿記組織系統係指商業自會計事項發生至財務報表產生,其間所經過之步驟及程序。
三、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分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種,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
四、會計帳簿
商業必須設置之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者,得以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替代普通序時帳簿。
五、會計科目
會計科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分為資產、負債、業主權益、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外收益及費損、非常損益及所得稅等九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六、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等四種。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另編各科目明細表及成本計算表。
財務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七、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係指商業處理其會計事務時所依循之標準及規則,內容包括一般性規定、資產、負債、業主權益、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外收益及費損與損益計算等事項。
八、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係指商業將其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結果,運用財務報表傳達給報表使用者之過程,內容包括原始憑證之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帳簿之處理、財務報表之編製、決算之辦理、會計資料之保存及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程序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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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置會計人員
商業應設置會計人員處理其會計事務。
二、會計人員之交代
會計人員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交代:
(一)將平時經管之圖章、憑證、帳簿、報表、文件檔案、財物、資料儲存媒體、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及經辦未結案件編製目錄,列入移交清冊。
(二)使用中之帳簿應由前任蓋章於任內最末一筆帳項之後,新任蓋章於最初一筆帳項之前,並註明年、月、日,以證明責任之終結。
(三)由商業負責人或經理人負責監交。
(四)後任接收時,應會同前任及監交人員依據移交清冊逐項點收,於移交清冊內蓋章。
(五)移交清冊應具備三份,於交接完畢後,由前後任及商業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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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應依據會計事項,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原始憑證,依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依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依據總分類帳簿編製各項財務報表。
簿記組織系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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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憑證之涵義
會計憑證係指商業各部門在處理其事務過程中,所產生之各種文件,其主要功能在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表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故商業對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以為帳簿記錄及事後驗證之依據。
二、會計憑證之種類及格式
會計憑證依其性質可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種:
(一)原始憑證
1‧原始憑證之種類
凡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依據者,均屬原始憑證,依其來源有下列三種:
(1)外來憑證
自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如提貨單、進貨發票、收據等。
(2)對外憑證
給與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如報價單、銷貨發票、收據等。
(3)內部憑證
由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如請購單、驗收單、工資表等。
2‧原始憑證之格式
原始憑證並無一定樣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商業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設計,惟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憑證名稱、日期、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交易內容及金額等事項,並經開具人簽名或蓋章,至於內部憑證則由商業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二)記帳憑證
1‧記帳憑證之種類
凡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者,均屬記帳憑證。記帳憑證在實務上稱為傳票,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記帳憑證依其性質可分為三種:
(1)收入傳票
凡會計事項產生現金收入者,應編製收入傳票。
(2)支出傳票
凡會計事項產生現金支出者,應編製支出傳票。
(3)轉帳傳票
凡與現金無關之會計事項,應編製轉帳傳票。至於含部分現金收付之混合會計事項得編製轉帳傳票或依事實之需要,分別編製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2‧記帳憑證之格式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商業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編號、科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1)收入傳票(如表3-1)
(2)支出傳票(如表3-2)
(3)轉帳傳票(如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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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憑證之作成
商業應根據真實事項取得或給予原始憑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帳簿。
記帳憑證之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若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二、會計憑證之保存
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並加製封面(如表3-4),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如表3-5)。
為證明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方便之原始憑證得另行彙訂保管,並按性質或保管期限分類編號,互註日期、編號、保管人、保管處所及編製目錄備查。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保管期限屆滿,應經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核准後,得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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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帳簿是保存交易記錄之工具,有了帳簿,商業才能把每天之會計事項分類記錄,並在適當時間,編製成報表,分送各相關人士。
一、會計帳簿記帳本位
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記帳時應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
二、會計帳簿之使用及保存
商業所設帳簿,均應按其頁數順序編號,不得損毀;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帳簿所記載之帳戶若為人名帳戶,應載明其人之真實姓名、並應在分帳戶內註明其住所,如為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如係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存置地點。
商業應設帳簿目錄(如表4-1),並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日期、已用未用頁數,由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各種帳簿之首頁應設置帳簿啟用、經管、停用記錄(如表4-2),分類帳簿次頁應設置帳戶目錄(如表4-3),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蓋上「空白作廢」戳記或截角作廢,並在空白首頁加填「以下空白作廢」字樣。
各項會計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保存期限屆滿,應經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
三、會計帳簿記載錯誤之處理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應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將更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於上,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或另開傳票更正,以明責任。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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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商業必須設置之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者,得以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如表4-6)替代普通序時帳簿。
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得就事實上之需要採用活頁及設置專欄。
一、序時帳簿
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之帳簿稱序時帳簿,可分為二種:
(一)普通序時帳簿
指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之帳簿,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
(二)特種序時帳簿
指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之帳簿,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
二、分類帳簿
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為記錄之帳簿稱分類帳簿,可分為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
指為記載各統馭科目而設之帳簿。
(二)明細分類帳簿
指為記載各統馭科目之明細科目而設之帳簿,商業得視實際需要而增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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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記簿(如表4-4)
2‧總分類帳簿(如表4-5)
3‧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如表4-6)
4‧現金簿(如表4-7)
5‧銷貨簿(如表4-8)
6‧進貨簿(如表4-9)
7‧明細分類帳簿(如表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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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科目是會計制度之骨架,不僅為會計事項分錄、記帳、編表之依據,更可用以表達商業經營績效及財務狀況。
會計科目之設置及使用雖因各商業性質及經營業務之不同而異,但設置時仍應考量下列原則:
1‧會計科目名稱,應簡單易懂,能適切顯示本科目之性質或功能,並儘量採用政府法令或一般公認之名稱。
2‧會計科目之排列順序,依各商業所經營之行業不同而有所差異,大體而言,資產係按流動性大小排列。
3‧每一會計科目之性質內容及影響本科目有關事項,應有明確之說明。
4‧會計科目應定期檢討修正,以適應業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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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科目之分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分為九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一、資產
二、負債
三、業主權益
四、營業收入
五、營業成本
六、營業費用
七、營業外收益及費損
八、非常損益
九、所得稅
四級會計科目之名稱、代碼及說明,如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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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報表之涵義
財務報表是會計工作最後之成品,為商業表達其財務狀況、經營結果、現金流量及業主權益變動等事項之報表。
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不僅可作為過去經營得失之檢討依據,更可提供經營管理者決定未來經營方針及業務擴展之參考。
二、財務報表之種類及格式
財務報表依其性質,可分為下列各種:
(一)資產負債表(如表6-1)
(二)損益表(如表6-2)
(三)現金流量表(如表6-3)
(四)業主權益變動表(如表6-4、6-5、6-6)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
前項各種財務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第一項各種財務報表,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另編各科目明細表及成本計算表。
公司之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目前規定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於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三、財務報表註釋
財務報表之註釋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得於財務報表上各有關科目後以括弧列明,或以附註或附表方式為之。財務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包括:
(一)聲明財務報表依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編製。
(二)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三)會計方法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四)債權人對特定資產之權利。
(五)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六)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七)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八)業主權益之重大事項。
(九)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其他為避免閱讀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正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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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報表之編製
財務報表之編製應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得另編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表;年度財務報表之格式,除新成立之商業外,應採二年度對照方式,以當年度及上年度之金額併列表達。
財務報表上之科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做適當之分類及歸併,前後期之科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科目分類,如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
商業所編製之財務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二、財務報表之保存
各項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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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係指商業依據政府法令規定,配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並參酌實際業務情形而訂定之一套標準及規則,以供會計人員共同遵守,俾於處理會計事務時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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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依性質可分為一般性規定、資產、負債、業主權益、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外收益及費損與損益計算等九項:
一、一般性規定
(一)會計年度
商業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會計基礎
商業之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若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決算時應依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三)會計一貫性原則
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如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應在財務報表中說明其理由、變更情形及影響。
(四)記帳本位
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
(五)會計人員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六)支付工具
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目前規定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七)期後事項之揭露
期後期間所發生之事項,應於財務報表註釋說明者,包括:
1‧資本結構之變動。
2‧鉅額長期債款之舉借。
3‧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4‧生產能量之重大變動。
5‧產銷政策之重大變動。
6‧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7‧重大災害損失。
8‧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9‧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10‧組織之重要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11‧因政府法令變動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12‧其他足以影響未來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項或措施。
二、資產
各項資產以取得、製造或建造之實際成本為入帳原則。資產之取得為現金支付者,以所支付之現金數額,為該項資產之成本,包括取得價格及自取得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之一切必要而合理之支出。
資產之取得為自行製造或建造者,以自行製造或建造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所發生之直接成本及應分攤之間接費用,為該項資產之成本。
受贈資產按公平價值入帳;無公平價值時得以適當評價計算之。
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流動資產
1‧現金及約當現金
不包括已指定用途或依法律或契約受有限制者;受限制之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於報表中為適當之表達。
2‧短期投資
(1)入帳基礎
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其入帳基礎。
(2)成本計算
成本計算得按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
因持有短期投資而取得股票股利,或因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票者,應依短期投資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之股數,並按加權平均法,重新計算每股平均單位成本。
(3)期末評價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採公平價值評價。上市或上櫃股票及存託憑證之公平價值,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
3‧避險性金融資產
(1)入帳基礎
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其入帳基礎。
(2)期末評價
期末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其他資產項下。
4‧應收票據
(1)入帳基礎
應收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值評價。
(2)期末評價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應收票據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如為已提供擔保者,應於附註中說明。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5‧應收帳款
(1)入帳基礎
應收帳款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
(2)期末評價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如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應收帳款包括長期工程合約帳款者,應附註列示已開立帳單之應收帳款中屬於工程保留款部分,如保留款之預期收回期間超過一年者,並應附註說明各年預期收回之金額。
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設定擔保應收帳款應於附註中揭露。
6‧存貨
(1)入帳基礎
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其入帳基礎。包含購進時之購價成本及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必要費用,如購進之稅捐、規費、倉租、保險費、公證費、運費等有關費用。
(2)期末評價
期末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若有跌價損失,應列入當期損失。
成本計算得按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
存貨若有瑕疵、損壞或陳廢等,致其價值低於成本時者,應以淨變現價值為評價基礎。存貨如有提供作質、擔保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應予註明。
(二)基金及長期投資
1‧基金:指為特定用途所提列之資產,如償債基金、改良及擴充基金、意外損失準備基金等。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及辦法,應予註明。
2‧長期投資
(1)入帳基礎
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其入帳基礎。
(2)期末評價
A‧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處理應依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以下簡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辦理。
B‧非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處理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
C‧長期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D‧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於一年內到期之持有至到期日投資,應改列為流動資產。
(三)固定資產
1‧入帳基礎
以取得或建造時之實際成本為其入帳基礎。
2‧固定資產之評價
(1)提列折舊
A‧固定資產除土地外,應於達到可供使用狀態時,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按期提列折舊,且應註明折舊之計算方法,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本,不得間斷;其累計折舊應列為固定資產之減項。
B‧如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其殘值繼續提列折舊。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
(2)固定資產之處分
A‧固定資產出售、汰換或報廢時,成本及累計折舊應自各相關科目沖銷,如有損失,應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費用或非常損失。
B‧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應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其他資產;如無淨變現價值,則應將成本與累計折舊沖銷,差額轉列損失。
(3)重估及調整
A‧固定資產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所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
B‧經重估之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之計提,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C‧固定資產項下之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調整,所發生之增值,經減除估計之土地增值稅準備及其他法令規定應減除之準備後,列為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
(四)無形資產
1‧入帳基礎
(1)購入之無形資產,以實際成本為其取得成本。
(2)購入之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及其他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成本為取得成本。
(3)無形資產以自行發展取得者,僅得以申請登記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其發生之研究支出及發展支出,應作為當期費用。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電腦軟體成本,按未攤銷之購入成本,或自建立技術可行性至完成產品母版所發生之成本評價。
(5)研究支出及發展支出,除受委託研究,其成本依契約可全數收回者外,須於發生當期以費用列帳。但發展支出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得予資本化,資本化之金額,不得超過預計未來可回收淨收益之現值;即未來預期之收入,減除再發生之研究發展費用、生產成本及銷管費用後之現值:
A‧該無形資產已達技術可行性。
B‧商業意圖完成該無形資產,並加以使用或出售。
C‧商業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D‧無形資產本身或其產出,已有明確市場;該無形資產係供內部使用者,應已具有用性。
E‧商業具充足之技術、財務及其他資源,以完成此項發展計畫並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F‧於發展期間歸屬於無形資產之支出,能可靠衡量。
2‧無形資產之評價
(1)期末評價
無形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其經濟效益期限可合理估計者,應於效用存續期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其攤銷期限及計算方法應予註明。
(2)重估及調整
無形資產得依法辦理資產重估價,重估所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經重估之無形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攤銷之計提,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三、負債
(一)流動負債
1‧入帳基礎
(1)流動負債應以現值評價,但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其他應付款等,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額或帳載金額評價。
(2)長期負債中將於一年內到期部分,且將以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償還者,應轉列為流動負債。
2‧流動負債之評價
(1)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2)應付短期票券
A‧應付短期票券折價應列為應付短期票券之減項。
B‧有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短期票券,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3)其他金融負債: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A‧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指其發生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再買回之交易目的金融負債,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
B‧避險性金融負債,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應依被避險項目之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其他負債項下避險性金融負債。
(4)應付票據
A‧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B‧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有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5)應付帳款
A‧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款項,應分別列示。
B‧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有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二)長期負債
1‧入帳基礎
長期負債應以現值評價。
2‧長期負債之評價
(1)應付公司債
應付公司債應以面值調整其未攤銷溢、折價;其溢、折價應於債券流通期間內,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2)長期借款
長期借款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
四、業主權益
(一)資本
資本以現金以外之財物抵繳者,應以該項財物之公平價值為標準;無公平價值可依據時,得估計之。
(二)資本公積
資本公積除依法填補虧損及轉作資本外,不得使用。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業主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如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應在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
(四)業主權益其他項目
指其他造成業主權益增加或減少之項目,其科目分類如下:
1‧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依公平價值衡量產生之未實現損益,及適用現金流量避險時避險工具屬有效避險部分損益,應列為業主權益調整項目。
2‧累積換算調整數
因外幣交易或外幣財務報表換算所產生之換算調整數,應列為業主權益之加或減項。
3‧未實現重估增值
因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依法辦理資產重估價所產生之未實現重估增值,應列為業主權益之加項;資產如已辦理重估價,其減損損失,應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如有不足,方於損益表認列為損失。
4‧庫藏股
庫藏股票應註明股數,並列為業主權益之減項。庫藏股應以成本入帳,並按加權平均法計算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
五、營業收入
營業收入與營業外收入應分別列示。
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
(一)銷貨收入
銷貨收入於銷貨完成時認列。
銷貨退回及折讓應列為銷貨收入之減項。
分期付款銷貨收入除因收現帳款可能性極不確定者得按毛利百分比攤算入帳外,應按普通銷貨方法認列收益。
(二)勞務收入
勞務收入於勞務提供完畢時認列,但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
(三)業務收入
長期工程合約之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者,應於完工前按完工比例攤計列帳。
六、營業成本
營業成本應與所由獲得之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
進貨退回及折讓應作為進貨成本之減項。
七、營業費用
營業費用及營業外費用應分別列示。
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不能分別列示者,得合併為營業費用。
營業費用應與所由獲得之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
八、營業外收益及費損
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應分別列示。
投資損益、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得以其淨額列示。處分資產之損失,應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費用或非常損失。
九、損益計算
(一)損益計算
商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全部收益,減除同期之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差額,為該期稅前純益或純損;再減除所得稅後,為該期稅後純益或純損。
結帳期間按權責發生制應調整之各項損益及非常損益,應納入前項損益之計算。
(二)停業部門損益
指本期內處分或決定處分之重要部門所發生之停業部門營業損益、處分損益及依淨公平價值衡量損益。
停業部門在當年度處分完畢者,以處分損益稅後淨額列示;停業部門在當年度未處分完畢者,其淨資產應按帳面金額與淨公平價值孰低評價;如淨公平價值低於帳面金額,應認列淨公平價值衡量損失,沖銷停業部門淨資產之帳面金額;如淨公平價值回升,得在原認列淨公平價值衡量損失範圍內認列回升利益。
停業部門損益,應按稅後淨額於繼續營業部門稅後損益項目之後列示。
(三)非常損益
指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損益,應按稅後淨額於停業部門損益項目之後列示。
(四)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應按稅後淨額列於非常損益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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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係指商業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序時帳簿,過入分類帳簿,並於一定時間,予以調整、彙總、編製財務報表,且依規定所為遞送之全部過程;旨在將商業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結果運用財務報表傳達給報表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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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憑證之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
(一)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經過之原始憑證。
(二)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經開具人簽名或蓋章,並記載憑證名稱、日期、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交易內容及金額等事項。
內部憑證則由商業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損毀、缺少或滅失者,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二、記帳憑證之編製
(一)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但因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二)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三)記帳憑證內所記載之會計事項及金額,應與原始憑證內所表示者相符。
(四)記帳憑證應記載商業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編號、科目名稱、摘要及金額等事項,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三、會計帳簿之處理
(一)商業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序時帳簿,過入分類帳簿。
(二)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辦理結帳時,收益及費用應按其歸屬年度做調整分錄,包括預收、預付、應收、應付等科目之調整、折舊、呆帳等費用之認列、貨品實存數量與帳面數量之差異及其他依權責發生制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益或費用等。
(四)各科目經調整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外收益及費損、非常損益與所得稅等科目餘額,應轉入本期損益科目為損益之計算。
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之科目餘額,應轉入下期各該科目。
四、財務報表之編製
商業應依會計年度,根據總分類帳各科目之餘額編製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五、決算之辦理
(一)商業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編製決算書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依規定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後備置於本機構。
(二)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一個半月。
(三)決算書表包括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決算書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四)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目前規定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其財務報表於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五)商業有分支機構者,應將其本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
六、會計資料之保存
(一)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其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二)會計帳簿、記帳憑證及另行保管之原始憑證均應編製目錄備查。
(三)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四)各項會計資料於保管期限屆滿後,經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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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事務之處理,隨經濟快速成長及工商結構變遷而日趨複雜,商業使用電子方式以簡化日常作業活動,並產生攸關之資訊,已逐漸普及。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除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原始憑證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時,對於會計事項之發生,仍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等),至於其他業務資料(如採購、產品、銷貨、人事等)亦由電子方式處理時,則一部分之原始憑證(如產品交庫單、提貨單、人事異動單、加班單等)得直接輸入機器。
二、輸入及驗證會計資料
資料輸入電腦,除以鍵盤輸入外,亦可採原始資料直接輸入法(如條碼解讀、光學符號辨認、光學字元辨認、磁墨字元辨認等),但其各有特定適用範圍;商業在規劃設計會計資料之輸入時,可根據各種業務實際情況,在某一範圍內,採用某種方法,作為資料輸入之用。
電子方式處理資料,有二種不同作業方式,一是分批處理;一是線上即時處理。分批處理是先彙集各種業務異動資料,俟一定時間後依次處理;線上即時處理則是當每一異動資料輸入電腦後,電腦立刻將有關各種業務應做工作處理完成,使結果即時顯現。商業可依實際情況決定電腦作業方式。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後,會計之記錄及編報工作,已由機器負責,會計實務重點即係在驗證會計資料,防止發生錯誤;錯誤防止之方法除加強經辦人員之責任、認真正確工作外,還應設定多項檢查步驟,納入程式設計,使資料在處理過程中由機器自動偵查錯誤,內容包括總數核對、數(文)字之檢查、核對借貸方金額是否平衡、檢查輸入資料有無矛盾不合理情形、檢查是否有不正常帳項等項目。
三、編製記帳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事務後,其資料已輸入機器中,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得以電子方式輸出或以資料儲存媒體儲存。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輸出之會計帳簿,應按順序編號,彙定成冊。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其財務報表仍應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廢: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
【發布日期】105.02.01【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502400600號令發布廢止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說明
》第一節 會計制度之定義
》第二節 會計制度之功能
》第三節 會計制度之內容要點
》第四節 會計制度之執行
第二章 簿記組織系統
第三章 會計憑證
》第一節 會計憑證之設置
》第二節 會計憑證之作成及保存
第四章 會計帳簿
》第一節 會計帳簿之設置
》第二節 會計帳簿之種類
》第三節 會計帳簿之格式
第五章 會計科目
》第一節 會計科目設置
》第二節 會計科目分類
第六章 財務報表
》第一節 財務報表之設置
》第二節 財務報表之編製及保存
第七章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第一節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之涵義
》第二節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之內容
第八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一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涵義
》第二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內容
》第三節 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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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說明 第一節 會計制度之定義
會計制度係指商業為處理其會計事務所訂定的一套辦法;即商業根據政府法令規定、配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用有系統有組織之理論及技術,使商業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錄、分類、彙總及報告等工作有所依循,以便定期或隨時提供商業經營管理者及外界有關人士所需資訊,使其明瞭商業實際情況,以為未來決策之參考,內容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科目、財務報表之設置及使用、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等事項。
個別商業為滿足其資訊需求,在設計會計制度時,應配合其業務活動、行業特性及員工之配置與能力,使所設計之會計制度可在符合管理者需求之前提下,作為處理會計事務、產生允當表達財務報表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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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說明 第二節 會計制度之功能
一、處理會計事務之依據會計制度中規定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科目之分類、財務報表之種類格式及各種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等,可作為處理會計事務之依據。 二、提供正確可靠之資訊
商業之會計制度建立後,可提供正確可靠之會計資訊,以保障商業財產之安全,防止弊端之發生,更可增進商業營運之效率及效果,協助商業遵守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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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說明 第三節 會計制度之內容要點
關於會計制度之內容,茲擇要說明如下:
一、總說明
說明商業所屬業別之概況、商業組織系統及各部門名稱及職掌,並敘述會計制度設置要旨、適用範圍及內容要點。
二、簿記組織系統
簿記組織系統係指商業自會計事項發生至財務報表產生,其間所經過之步驟及程序。
三、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分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種,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
四、會計帳簿
商業必須設置之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者,得以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替代普通序時帳簿。
五、會計科目
會計科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分為資產、負債、業主權益、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外收益及費損、非常損益及所得稅等九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六、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等四種。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另編各科目明細表及成本計算表。
財務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七、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係指商業處理其會計事務時所依循之標準及規則,內容包括一般性規定、資產、負債、業主權益、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外收益及費損與損益計算等事項。
八、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係指商業將其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結果,運用財務報表傳達給報表使用者之過程,內容包括原始憑證之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帳簿之處理、財務報表之編製、決算之辦理、會計資料之保存及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程序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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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說明 第四節 會計制度之執行
一、設置會計人員
商業應設置會計人員處理其會計事務。
二、會計人員之交代
會計人員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交代:
(一)將平時經管之圖章、憑證、帳簿、報表、文件檔案、財物、資料儲存媒體、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及經辦未結案件編製目錄,列入移交清冊。
(二)使用中之帳簿應由前任蓋章於任內最末一筆帳項之後,新任蓋章於最初一筆帳項之前,並註明年、月、日,以證明責任之終結。
(三)由商業負責人或經理人負責監交。
(四)後任接收時,應會同前任及監交人員依據移交清冊逐項點收,於移交清冊內蓋章。
(五)移交清冊應具備三份,於交接完畢後,由前後任及商業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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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簿記組織系統
商業應依據會計事項,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原始憑證,依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依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依據總分類帳簿編製各項財務報表。
簿記組織系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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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計憑證 第一節 會計憑證之設置
一、會計憑證之涵義
會計憑證係指商業各部門在處理其事務過程中,所產生之各種文件,其主要功能在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表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故商業對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以為帳簿記錄及事後驗證之依據。
二、會計憑證之種類及格式
會計憑證依其性質可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種:
(一)原始憑證
1‧原始憑證之種類
凡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依據者,均屬原始憑證,依其來源有下列三種:
(1)外來憑證
自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如提貨單、進貨發票、收據等。
(2)對外憑證
給與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如報價單、銷貨發票、收據等。
(3)內部憑證
由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如請購單、驗收單、工資表等。
2‧原始憑證之格式
原始憑證並無一定樣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商業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設計,惟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憑證名稱、日期、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交易內容及金額等事項,並經開具人簽名或蓋章,至於內部憑證則由商業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二)記帳憑證
1‧記帳憑證之種類
凡足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者,均屬記帳憑證。記帳憑證在實務上稱為傳票,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記帳憑證依其性質可分為三種:
(1)收入傳票
凡會計事項產生現金收入者,應編製收入傳票。
(2)支出傳票
凡會計事項產生現金支出者,應編製支出傳票。
(3)轉帳傳票
凡與現金無關之會計事項,應編製轉帳傳票。至於含部分現金收付之混合會計事項得編製轉帳傳票或依事實之需要,分別編製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2‧記帳憑證之格式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商業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編號、科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1)收入傳票(如表3-1)
(2)支出傳票(如表3-2)
(3)轉帳傳票(如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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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計憑證 第二節 會計憑證之作成及保存
一、會計憑證之作成
商業應根據真實事項取得或給予原始憑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帳簿。
記帳憑證之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若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二、會計憑證之保存
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並加製封面(如表3-4),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如表3-5)。
為證明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方便之原始憑證得另行彙訂保管,並按性質或保管期限分類編號,互註日期、編號、保管人、保管處所及編製目錄備查。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保管期限屆滿,應經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核准後,得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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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計帳簿 第一節 會計帳簿之設置
會計帳簿是保存交易記錄之工具,有了帳簿,商業才能把每天之會計事項分類記錄,並在適當時間,編製成報表,分送各相關人士。
一、會計帳簿記帳本位
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記帳時應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
二、會計帳簿之使用及保存
商業所設帳簿,均應按其頁數順序編號,不得損毀;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帳簿所記載之帳戶若為人名帳戶,應載明其人之真實姓名、並應在分帳戶內註明其住所,如為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如係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存置地點。
商業應設帳簿目錄(如表4-1),並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日期、已用未用頁數,由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各種帳簿之首頁應設置帳簿啟用、經管、停用記錄(如表4-2),分類帳簿次頁應設置帳戶目錄(如表4-3),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蓋上「空白作廢」戳記或截角作廢,並在空白首頁加填「以下空白作廢」字樣。
各項會計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保存期限屆滿,應經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
三、會計帳簿記載錯誤之處理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應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將更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於上,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或另開傳票更正,以明責任。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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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計帳簿 第二節 會計帳簿之種類
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商業必須設置之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者,得以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如表4-6)替代普通序時帳簿。
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得就事實上之需要採用活頁及設置專欄。
一、序時帳簿
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之帳簿稱序時帳簿,可分為二種:
(一)普通序時帳簿
指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之帳簿,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
(二)特種序時帳簿
指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之帳簿,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
二、分類帳簿
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為記錄之帳簿稱分類帳簿,可分為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
指為記載各統馭科目而設之帳簿。
(二)明細分類帳簿
指為記載各統馭科目之明細科目而設之帳簿,商業得視實際需要而增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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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計帳簿 第三節 會計帳簿之格式茲列舉常用之帳簿格式:
1‧日記簿(如表4-4)
2‧總分類帳簿(如表4-5)
3‧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如表4-6)
4‧現金簿(如表4-7)
5‧銷貨簿(如表4-8)
6‧進貨簿(如表4-9)
7‧明細分類帳簿(如表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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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計科目 第一節 會計科目設置
會計科目是會計制度之骨架,不僅為會計事項分錄、記帳、編表之依據,更可用以表達商業經營績效及財務狀況。
會計科目之設置及使用雖因各商業性質及經營業務之不同而異,但設置時仍應考量下列原則:
1‧會計科目名稱,應簡單易懂,能適切顯示本科目之性質或功能,並儘量採用政府法令或一般公認之名稱。
2‧會計科目之排列順序,依各商業所經營之行業不同而有所差異,大體而言,資產係按流動性大小排列。
3‧每一會計科目之性質內容及影響本科目有關事項,應有明確之說明。
4‧會計科目應定期檢討修正,以適應業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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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計科目 第二節 會計科目分類
會計科目之分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分為九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一、資產
二、負債
三、業主權益
四、營業收入
五、營業成本
六、營業費用
七、營業外收益及費損
八、非常損益
九、所得稅
四級會計科目之名稱、代碼及說明,如表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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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財務報表 第一節 財務報表之設置
一、財務報表之涵義
財務報表是會計工作最後之成品,為商業表達其財務狀況、經營結果、現金流量及業主權益變動等事項之報表。
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不僅可作為過去經營得失之檢討依據,更可提供經營管理者決定未來經營方針及業務擴展之參考。
二、財務報表之種類及格式
財務報表依其性質,可分為下列各種:
(一)資產負債表(如表6-1)
(二)損益表(如表6-2)
(三)現金流量表(如表6-3)
(四)業主權益變動表(如表6-4、6-5、6-6)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
前項各種財務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第一項各種財務報表,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另編各科目明細表及成本計算表。
公司之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目前規定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於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三、財務報表註釋
財務報表之註釋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得於財務報表上各有關科目後以括弧列明,或以附註或附表方式為之。財務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包括:
(一)聲明財務報表依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編製。
(二)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三)會計方法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四)債權人對特定資產之權利。
(五)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六)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七)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八)業主權益之重大事項。
(九)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其他為避免閱讀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正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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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財務報表 第二節 財務報表之編製及保存
一、財務報表之編製
財務報表之編製應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得另編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表;年度財務報表之格式,除新成立之商業外,應採二年度對照方式,以當年度及上年度之金額併列表達。
財務報表上之科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做適當之分類及歸併,前後期之科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科目分類,如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
商業所編製之財務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二、財務報表之保存
各項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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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第一節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之涵義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係指商業依據政府法令規定,配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並參酌實際業務情形而訂定之一套標準及規則,以供會計人員共同遵守,俾於處理會計事務時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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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第二節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之內容
會計事務處理準則,依性質可分為一般性規定、資產、負債、業主權益、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外收益及費損與損益計算等九項:
一、一般性規定
(一)會計年度
商業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二)會計基礎
商業之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若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決算時應依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三)會計一貫性原則
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如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應在財務報表中說明其理由、變更情形及影響。
(四)記帳本位
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
(五)會計人員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六)支付工具
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目前規定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七)期後事項之揭露
期後期間所發生之事項,應於財務報表註釋說明者,包括:
1‧資本結構之變動。
2‧鉅額長期債款之舉借。
3‧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4‧生產能量之重大變動。
5‧產銷政策之重大變動。
6‧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7‧重大災害損失。
8‧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9‧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10‧組織之重要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11‧因政府法令變動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12‧其他足以影響未來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項或措施。
二、資產
各項資產以取得、製造或建造之實際成本為入帳原則。資產之取得為現金支付者,以所支付之現金數額,為該項資產之成本,包括取得價格及自取得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之一切必要而合理之支出。
資產之取得為自行製造或建造者,以自行製造或建造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所發生之直接成本及應分攤之間接費用,為該項資產之成本。
受贈資產按公平價值入帳;無公平價值時得以適當評價計算之。
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流動資產
1‧現金及約當現金
不包括已指定用途或依法律或契約受有限制者;受限制之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於報表中為適當之表達。
2‧短期投資
(1)入帳基礎
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其入帳基礎。
(2)成本計算
成本計算得按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
因持有短期投資而取得股票股利,或因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票者,應依短期投資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之股數,並按加權平均法,重新計算每股平均單位成本。
(3)期末評價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採公平價值評價。上市或上櫃股票及存託憑證之公平價值,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
3‧避險性金融資產
(1)入帳基礎
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其入帳基礎。
(2)期末評價
期末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其他資產項下。
4‧應收票據
(1)入帳基礎
應收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值評價。
(2)期末評價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應收票據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如為已提供擔保者,應於附註中說明。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5‧應收帳款
(1)入帳基礎
應收帳款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
(2)期末評價
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如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應收帳款包括長期工程合約帳款者,應附註列示已開立帳單之應收帳款中屬於工程保留款部分,如保留款之預期收回期間超過一年者,並應附註說明各年預期收回之金額。
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設定擔保應收帳款應於附註中揭露。
6‧存貨
(1)入帳基礎
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其入帳基礎。包含購進時之購價成本及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必要費用,如購進之稅捐、規費、倉租、保險費、公證費、運費等有關費用。
(2)期末評價
期末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若有跌價損失,應列入當期損失。
成本計算得按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
存貨若有瑕疵、損壞或陳廢等,致其價值低於成本時者,應以淨變現價值為評價基礎。存貨如有提供作質、擔保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應予註明。
(二)基金及長期投資
1‧基金:指為特定用途所提列之資產,如償債基金、改良及擴充基金、意外損失準備基金等。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及辦法,應予註明。
2‧長期投資
(1)入帳基礎
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其入帳基礎。
(2)期末評價
A‧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處理應依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以下簡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辦理。
B‧非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其會計處理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
C‧長期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D‧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於一年內到期之持有至到期日投資,應改列為流動資產。
(三)固定資產
1‧入帳基礎
以取得或建造時之實際成本為其入帳基礎。
2‧固定資產之評價
(1)提列折舊
A‧固定資產除土地外,應於達到可供使用狀態時,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按期提列折舊,且應註明折舊之計算方法,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本,不得間斷;其累計折舊應列為固定資產之減項。
B‧如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其殘值繼續提列折舊。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
(2)固定資產之處分
A‧固定資產出售、汰換或報廢時,成本及累計折舊應自各相關科目沖銷,如有損失,應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費用或非常損失。
B‧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應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其他資產;如無淨變現價值,則應將成本與累計折舊沖銷,差額轉列損失。
(3)重估及調整
A‧固定資產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所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
B‧經重估之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之計提,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C‧固定資產項下之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調整,所發生之增值,經減除估計之土地增值稅準備及其他法令規定應減除之準備後,列為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
(四)無形資產
1‧入帳基礎
(1)購入之無形資產,以實際成本為其取得成本。
(2)購入之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及其他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成本為取得成本。
(3)無形資產以自行發展取得者,僅得以申請登記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其發生之研究支出及發展支出,應作為當期費用。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電腦軟體成本,按未攤銷之購入成本,或自建立技術可行性至完成產品母版所發生之成本評價。
(5)研究支出及發展支出,除受委託研究,其成本依契約可全數收回者外,須於發生當期以費用列帳。但發展支出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得予資本化,資本化之金額,不得超過預計未來可回收淨收益之現值;即未來預期之收入,減除再發生之研究發展費用、生產成本及銷管費用後之現值:
A‧該無形資產已達技術可行性。
B‧商業意圖完成該無形資產,並加以使用或出售。
C‧商業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D‧無形資產本身或其產出,已有明確市場;該無形資產係供內部使用者,應已具有用性。
E‧商業具充足之技術、財務及其他資源,以完成此項發展計畫並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F‧於發展期間歸屬於無形資產之支出,能可靠衡量。
2‧無形資產之評價
(1)期末評價
無形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其經濟效益期限可合理估計者,應於效用存續期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其攤銷期限及計算方法應予註明。
(2)重估及調整
無形資產得依法辦理資產重估價,重估所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經重估之無形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攤銷之計提,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三、負債
(一)流動負債
1‧入帳基礎
(1)流動負債應以現值評價,但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其他應付款等,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額或帳載金額評價。
(2)長期負債中將於一年內到期部分,且將以流動資產或流動負債償還者,應轉列為流動負債。
2‧流動負債之評價
(1)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2)應付短期票券
A‧應付短期票券折價應列為應付短期票券之減項。
B‧有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短期票券,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3)其他金融負債: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A‧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指其發生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再買回之交易目的金融負債,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
B‧避險性金融負債,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應依被避險項目之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其他負債項下避險性金融負債。
(4)應付票據
A‧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B‧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有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5)應付帳款
A‧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款項,應分別列示。
B‧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有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二)長期負債
1‧入帳基礎
長期負債應以現值評價。
2‧長期負債之評價
(1)應付公司債
應付公司債應以面值調整其未攤銷溢、折價;其溢、折價應於債券流通期間內,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2)長期借款
長期借款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
四、業主權益
(一)資本
資本以現金以外之財物抵繳者,應以該項財物之公平價值為標準;無公平價值可依據時,得估計之。
(二)資本公積
資本公積除依法填補虧損及轉作資本外,不得使用。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
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業主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如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應在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
(四)業主權益其他項目
指其他造成業主權益增加或減少之項目,其科目分類如下:
1‧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依公平價值衡量產生之未實現損益,及適用現金流量避險時避險工具屬有效避險部分損益,應列為業主權益調整項目。
2‧累積換算調整數
因外幣交易或外幣財務報表換算所產生之換算調整數,應列為業主權益之加或減項。
3‧未實現重估增值
因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依法辦理資產重估價所產生之未實現重估增值,應列為業主權益之加項;資產如已辦理重估價,其減損損失,應先減少未實現重估增值,如有不足,方於損益表認列為損失。
4‧庫藏股
庫藏股票應註明股數,並列為業主權益之減項。庫藏股應以成本入帳,並按加權平均法計算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
五、營業收入
營業收入與營業外收入應分別列示。
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
(一)銷貨收入
銷貨收入於銷貨完成時認列。
銷貨退回及折讓應列為銷貨收入之減項。
分期付款銷貨收入除因收現帳款可能性極不確定者得按毛利百分比攤算入帳外,應按普通銷貨方法認列收益。
(二)勞務收入
勞務收入於勞務提供完畢時認列,但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
(三)業務收入
長期工程合約之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者,應於完工前按完工比例攤計列帳。
六、營業成本
營業成本應與所由獲得之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
進貨退回及折讓應作為進貨成本之減項。
七、營業費用
營業費用及營業外費用應分別列示。
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不能分別列示者,得合併為營業費用。
營業費用應與所由獲得之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
八、營業外收益及費損
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應分別列示。
投資損益、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得以其淨額列示。處分資產之損失,應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費用或非常損失。
九、損益計算
(一)損益計算
商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全部收益,減除同期之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差額,為該期稅前純益或純損;再減除所得稅後,為該期稅後純益或純損。
結帳期間按權責發生制應調整之各項損益及非常損益,應納入前項損益之計算。
(二)停業部門損益
指本期內處分或決定處分之重要部門所發生之停業部門營業損益、處分損益及依淨公平價值衡量損益。
停業部門在當年度處分完畢者,以處分損益稅後淨額列示;停業部門在當年度未處分完畢者,其淨資產應按帳面金額與淨公平價值孰低評價;如淨公平價值低於帳面金額,應認列淨公平價值衡量損失,沖銷停業部門淨資產之帳面金額;如淨公平價值回升,得在原認列淨公平價值衡量損失範圍內認列回升利益。
停業部門損益,應按稅後淨額於繼續營業部門稅後損益項目之後列示。
(三)非常損益
指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損益,應按稅後淨額於停業部門損益項目之後列示。
(四)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應按稅後淨額列於非常損益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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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一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涵義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係指商業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序時帳簿,過入分類帳簿,並於一定時間,予以調整、彙總、編製財務報表,且依規定所為遞送之全部過程;旨在將商業經濟活動所產生之結果運用財務報表傳達給報表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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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二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內容
一、原始憑證之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
(一)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經過之原始憑證。
(二)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經開具人簽名或蓋章,並記載憑證名稱、日期、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交易內容及金額等事項。
內部憑證則由商業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損毀、缺少或滅失者,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二、記帳憑證之編製
(一)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但因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二)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三)記帳憑證內所記載之會計事項及金額,應與原始憑證內所表示者相符。
(四)記帳憑證應記載商業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編號、科目名稱、摘要及金額等事項,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三、會計帳簿之處理
(一)商業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序時帳簿,過入分類帳簿。
(二)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辦理結帳時,收益及費用應按其歸屬年度做調整分錄,包括預收、預付、應收、應付等科目之調整、折舊、呆帳等費用之認列、貨品實存數量與帳面數量之差異及其他依權責發生制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益或費用等。
(四)各科目經調整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外收益及費損、非常損益與所得稅等科目餘額,應轉入本期損益科目為損益之計算。
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之科目餘額,應轉入下期各該科目。
四、財務報表之編製
商業應依會計年度,根據總分類帳各科目之餘額編製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五、決算之辦理
(一)商業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編製決算書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依規定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後備置於本機構。
(二)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一個半月。
(三)決算書表包括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決算書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四)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目前規定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其財務報表於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五)商業有分支機構者,應將其本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
六、會計資料之保存
(一)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其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二)會計帳簿、記帳憑證及另行保管之原始憑證均應編製目錄備查。
(三)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四)各項會計資料於保管期限屆滿後,經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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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三節 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程序
會計事務之處理,隨經濟快速成長及工商結構變遷而日趨複雜,商業使用電子方式以簡化日常作業活動,並產生攸關之資訊,已逐漸普及。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除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原始憑證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時,對於會計事項之發生,仍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等),至於其他業務資料(如採購、產品、銷貨、人事等)亦由電子方式處理時,則一部分之原始憑證(如產品交庫單、提貨單、人事異動單、加班單等)得直接輸入機器。
二、輸入及驗證會計資料
資料輸入電腦,除以鍵盤輸入外,亦可採原始資料直接輸入法(如條碼解讀、光學符號辨認、光學字元辨認、磁墨字元辨認等),但其各有特定適用範圍;商業在規劃設計會計資料之輸入時,可根據各種業務實際情況,在某一範圍內,採用某種方法,作為資料輸入之用。
電子方式處理資料,有二種不同作業方式,一是分批處理;一是線上即時處理。分批處理是先彙集各種業務異動資料,俟一定時間後依次處理;線上即時處理則是當每一異動資料輸入電腦後,電腦立刻將有關各種業務應做工作處理完成,使結果即時顯現。商業可依實際情況決定電腦作業方式。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後,會計之記錄及編報工作,已由機器負責,會計實務重點即係在驗證會計資料,防止發生錯誤;錯誤防止之方法除加強經辦人員之責任、認真正確工作外,還應設定多項檢查步驟,納入程式設計,使資料在處理過程中由機器自動偵查錯誤,內容包括總數核對、數(文)字之檢查、核對借貸方金額是否平衡、檢查輸入資料有無矛盾不合理情形、檢查是否有不正常帳項等項目。
三、編製記帳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事務後,其資料已輸入機器中,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得以電子方式輸出或以資料儲存媒體儲存。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輸出之會計帳簿,應按順序編號,彙定成冊。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其財務報表仍應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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