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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商品特約檢驗辦法

【發布日期】103.08.08【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經濟部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六日經濟部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七日經濟部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經濟部(88)經標檢字第8746121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經濟部(91)經標字第090046285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604604990號令修正發布第3、4、7、8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30460354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第3條


  特約檢驗之受理範圍限於國內輸出之商品。
  國內輸出商品之特約檢驗,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103年8月8日修正前條文--


  特約檢驗之受理範圍限於國內輸出之商品。

第4條


  特約檢驗應由申請人檢具訂貨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經檢驗機關(構)審核後通知辦理。

第5條


  特約檢驗除得於檢驗機關(構)執行外,並得派員臨場監督生產廠場檢驗。

第6條


  特約檢驗視產品性質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成品取樣檢驗。
  二、生產過程檢驗,包括產製計畫、原料、產製過程中之半成品及其他有關紀錄之查核。

第7條


  特約檢驗依申請人提出或買賣雙方約定之規範及檢驗方法檢驗,其規範、檢驗方法不明或檢驗機關(構)無檢驗設備者,檢驗機關(構)得建議適當之規範或檢驗方法,經申請人同意後辦理。

第8條


  特約檢驗商品經檢驗符合規範者,由檢驗機關(構)發給特約檢驗證書或證明,註明符合規範及檢驗結果。
  特約檢驗商品經檢驗不符規範者,發給不符規範報告。
  前項不符規範報告應載明約定規範及檢驗結果,且不符規範之項目應以文字註明。
  特約檢驗證書或證明及不符規範報告格式,由標準檢驗局定之。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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