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3.08.08【發布機關】經濟部
1‧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經濟部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六日經濟部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七日經濟部令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經濟部(88)經標檢字第8746121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經濟部(91)經標字第090046285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
6‧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604604990號令修正發布第3、4、7、8條條文
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30460354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特約檢驗之受理範圍限於國內輸出之商品。
國內輸出商品之特約檢驗,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特約檢驗應由申請人檢具訂貨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經檢驗機關(構)審核後通知辦理。
特約檢驗除得於檢驗機關(構)執行外,並得派員臨場監督生產廠場檢驗。
特約檢驗視產品性質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成品取樣檢驗。
二、生產過程檢驗,包括產製計畫、原料、產製過程中之半成品及其他有關紀錄之查核。
特約檢驗依申請人提出或買賣雙方約定之規範及檢驗方法檢驗,其規範、檢驗方法不明或檢驗機關(構)無檢驗設備者,檢驗機關(構)得建議適當之規範或檢驗方法,經申請人同意後辦理。
商品特約檢驗辦法
【發布日期】103.08.08【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第3條
特約檢驗之受理範圍限於國內輸出之商品。
國內輸出商品之特約檢驗,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103年8月8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
特約檢驗應由申請人檢具訂貨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經檢驗機關(構)審核後通知辦理。
第5條
特約檢驗除得於檢驗機關(構)執行外,並得派員臨場監督生產廠場檢驗。
第6條
特約檢驗視產品性質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成品取樣檢驗。
二、生產過程檢驗,包括產製計畫、原料、產製過程中之半成品及其他有關紀錄之查核。
第7條
特約檢驗依申請人提出或買賣雙方約定之規範及檢驗方法檢驗,其規範、檢驗方法不明或檢驗機關(構)無檢驗設備者,檢驗機關(構)得建議適當之規範或檢驗方法,經申請人同意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