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發布日期】96.12.17【發布機關】經濟部
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經濟部經標字第0960460599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依商品檢驗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商品危害風險性之認定,得以下列風險因子為考量準據:
一、商品特性。
二、歷來商品檢驗結果。
三、市場監督狀況。
四、國內外商品安全資訊。
五、商品不安全可能造成之損害。
六、其他商品危害風險因素。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商品危害風險性之認定,得召開審議會議。
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前項審議,得邀請相關機關、產業或商業公會代表參與審議會議。
應於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前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標準檢驗局得依第二條風險因子,就商品來源地、生產者、報驗義務人及其他相關資訊,認定該商品之個別危害風險程度。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發布日期】96.12.17【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準則依商品檢驗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商品危害風險性之認定,得以下列風險因子為考量準據:
一、商品特性。
二、歷來商品檢驗結果。
三、市場監督狀況。
四、國內外商品安全資訊。
五、商品不安全可能造成之損害。
六、其他商品危害風險因素。
第3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商品危害風險性之認定,得召開審議會議。
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前項審議,得邀請相關機關、產業或商業公會代表參與審議會議。
第4條
應於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前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標準檢驗局得依第二條風險因子,就商品來源地、生產者、報驗義務人及其他相關資訊,認定該商品之個別危害風險程度。
第5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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