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簡讀版
【發布日期】112.12.28【發布機關】考試院
1‧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考試院(77)考台秘議字第359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
2‧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日考試院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考試院(87)考台組壹一字第02169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2000576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九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800071371號令修正發布第6、12條條文;修正之第6條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條文】
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10003233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7‧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300098201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
8‧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400046691號令修正發布第1、3、9~11條條文
9‧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500025881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225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1﹞ 各種考試之命題,依本規則行之。
﹝1﹞ 申論式試題每一科目視其性質及應考人數,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命題小組,或委員一人至二人命擬正、副試題各一套為原則。必要時,得提前命擬試題,經審查後密存備用。
﹝2﹞ 各種考試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未建立題庫之科目,應提前命擬試題,經審查後密存備用。
﹝3﹞ 同一委員擔任同一等級同一類科之命題工作,以不超過二科為原則。但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類科,不在此限。
﹝4﹞ 考試前由典試委員長商同或商請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就題庫試題或提前命擬密存備用試題抽審選用之。
﹝5﹞ 第一項及第二項未獲各種考試選用之試題,標準(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完整,且無與最近三年考畢試題相同或相似,或經認定有重大瑕疵無法使用等情形,得再經審查後密存備用。
﹝6﹞ 各種考試在闈內決定各科試題,於原命擬試題不敷使用時,仍應由原命題委員補命題為原則;因情況急迫無法補命題時,得報經典試委員長同意,選用前項經審查後備用之同等級同科目之試題。但仍應依典試法第十五條規定,增聘該命題或審題者為該次考試命題委員。
﹝1﹞ 申論式試題之命擬,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應試科目有課程標準、綱要、細目表、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應參照命題。
二、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顧及考試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
三、試題應注重記憶、了解、應用、分析、評鑑、創作等能力之測量。
四、考試等級相同,類別、科別不同,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得分別命題。
五、應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級不同,應配合各該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命題。
六、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或配分比例者,依比例命題。
七、每道試題均應註明題分;同一試題下分層次並單獨列序號之子題者,亦應註明該子題題分。
八、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九、試題除外國語文科目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或性質特殊之考試,不在此限。引用譯名時,應附註原文。
十、解題過程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得提示或附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試題附有圖樣者,應檢附圖樣原稿,顏色、符號、文字應清晰明確。
十一、解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試題應要求詳列解答過程,並不得命擬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
十二、試題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應重新組織文句,用字力求簡要,不得有模稜兩可之文字。
十三、試題內容不得互有關連,且不涉及意識形態,不應有性別、宗教、族群、黨派之歧視。
﹝2﹞ 各科目除國文及建築設計外,單獨採申論式試題者,以命擬至多十題為原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混合命題時,申論式試題以命擬至多五題為原則,並得視考試時間、試題性質,調整題數或配分比例。
﹝1﹞ 測驗式試題之命擬,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應試科目有課程標準、綱要、細目表、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應參照命題,並註明出處及頁次,以備審查委員審閱。
二、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顧及考試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
三、試題應注重記憶、了解、應用、分析、評鑑、創作等能力之測量。
四、考試等級相同,類別、科別不同,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得分別命題。
五、應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級不同,應配合各該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命題。
六、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或配分比例者,應依比例命題;未訂命題比例者,應就各該科目之範圍,預為分配各單元之題數。
七、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八、試題除外國語文科目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或性質特殊之考試,不在此限。引用譯名時,應附註原文。
九、解題過程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得提示或附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試題附有圖樣者,應檢附圖樣原稿,顏色、符號、文字應清晰明確。
十、解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並不得命擬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
十一、試題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應重新組織文句,用字除解題所需要件外,力求簡要,不得有模稜兩可之文字。
十二、各科目試題之難易程度,分難、中、易三等,應於命題卡上註明,其比例以百分之二十五、五十、二十五為原則。
十三、各題選項中如有相同文字,應置於題幹中敘述,並按邏輯順序排列;如為數字時,應按由小而大或由大而小之順序排列,並不得重疊。
十四、各科目試題以單選題為原則,必要時,得採複選題。
十五、試題內容不得互有關連,且不涉及意識形態,不應有性別、宗教、族群、黨派之歧視。
﹝2﹞ 各科目單獨採測驗式試題者,以命擬四十題至八十題為原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混合命題時,測驗式試題以命擬二十題至四十題為原則,並得視考試時間、試題性質,調整題數或配分比例。
﹝1﹞ 國文試題,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性質採作文、測驗或其他報請考試院同意之題型。
﹝2﹞ 國文試題之命擬,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不涉意識形態,不應有性別、宗教、族群、黨派之歧視。
二、避免艱澀之文詞或無關題旨之國學常識。
三、不得使用尚未有標準化或約定俗成之用詞或語音。
﹝3﹞ 國文試題之試題題型及占分比重於各項考試規則中定之。
﹝1﹞ 委員命題時,測驗式試題應附標準答案。申論式試題應附正、副題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供閱卷委員評閱之參考。
﹝2﹞ 參考答案不得僅列法條、令函或抄附書籍大綱、內容,或限於命題委員著作或講義之個人特殊見解。
﹝1﹞ 命擬試題應使用考選部所定之定式紙張,以電腦繕打列印或以原子筆、鋼筆、毛筆繕寫,字跡應清晰,並簽名或蓋章。
﹝2﹞ 外國文試題及其他科目試題中夾繕之外國文,應使用印刷體或用電腦繕打列印。
﹝3﹞ 試題中如有增刪之處,應於該處簽名或蓋章。
﹝4﹞ 命擬試題如以文書軟體編輯,應將試題之電子檔案,隨同試題一併密送考選部。
﹝5﹞ 採行電腦線上命題時,得以電子憑證簽章代替簽名或蓋章,並傳輸至考選部。
﹝1﹞ 命擬完成之試題、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應依典試委員會或考選部規定之日期提出,並以定式封套密封,加蓋騎縫章,密送考選部轉請典試委員長決定。密送前應詳細檢查所命試題形式、內容均符合規定。
﹝2﹞ 典試委員長、審查委員決定或審查試題,應簽名或蓋章。
﹝1﹞ 口試及實地測驗試題之命擬,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1﹞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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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1﹞ 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之命題,依本規則行之。
﹝1﹞ 申論式試題每一科目視其性質及應考人數,由委員二人以上或委員一人命擬正、副試題各一套為原則。
﹝2﹞ 各種考試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未建立題庫之科目,應遴聘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提前命擬試題,經審查後密存備用。
﹝3﹞ 同一等別同一類科同一委員所擔任之命題科目,以不超過二科為原則。但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類科,不在此限。
﹝4﹞ 考試前由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商同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就題庫試題或提前命擬密存備用試題抽審選用之。
﹝5﹞ 試題之審查,應分別就其形式、內容、難易等各項為之。
﹝1﹞ 申論式試題之擬定,須注意下列各點:
一、考試科目有課程標準、綱要、細目表或參考書目者,應參照命題。
二、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顧及考試等別、應考者之教育程度及應試時間。
三、試題之擬定,應注重知識、理解、應用、分析、綜合、評鑑等能力之測量。
四、考試等別相同,類別、科別不同,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得分別命題。
五、考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別不同,應配合各該等別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命題。
六、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比例者,依比例命題。
七、試題應於每道試題下註明題分,其未註明者,平均計算之。
八、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九、試題除外國語文科目外,一律使用本國文字。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或性質特殊之考試,不在此限。引用譯名時,應附註原文。
一○、解題過程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得提示或附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
一一、解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試題應要求詳列解答過程,並避免命擬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
一二、試題應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必須重新組織文句,用字宜求簡要,並避免模稜兩可之文字。
﹝2﹞ 各科目除國文及建築設計外,單獨採申論式試題者,以擬定至多十題為原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混合命題時,申論式試題以擬定至多五題為原則,並得視考試時間、試題性質,調整題數或配分比例。
﹝1﹞ 測驗式試題之擬定,須注意下列各點:
一、考試科目有課程標準、綱要、細目表或參考書目者,應參照命題,並註明出處及頁次,以備審查委員審閱。
二、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顧及考試等別、應考者之教育程度及應試時間。
三、試題之擬定,應注重知識、理解、應用、分析、綜合、評鑑等能力之測量。
四、考試等別相同,類別、科別不同,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得分別命題。
五、考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別不同,應配合各該等別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命題。
六、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比例者,應依比例命題;未訂命題比例者,應就各該科目之範圍,預為分配各單元之題數。
七、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八、試題除外國語文科目外,一律使用本國文字。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或性質特殊之考試,不在此限。引用譯名時,應附註原文。
九、解題過程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得提示或附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
一○、解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並避免命擬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
一一、試題應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必須重新組織文句,用字除解題所需要件外,宜求簡要,並避免模稜兩可之文字。
一二、各科目試題之難易程度,分難、中、易三等,須於命題卡上註明,其比例以百分之二十五、五十、二十五為原則。
一三、各題選項中如有相同文字,宜置於題幹中敘述,並按邏輯順序排列;如為數字時,應按由小而大或由大而小之順序排列,並避免重疊。
﹝2﹞ 各科目單獨採測驗式試題者,以擬定八十題為原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混合命題時,測驗式試題以擬定四十題為原則,並得視考試時間、試題性質,調整題數或配分比例。
﹝1﹞ 國文試題,得依考試類科性質採作文、公文、翻譯或測驗等題型。
﹝2﹞ 國文試題採作文、公文與測驗者,其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占百分之二十、測驗占百分之二十;採作文與測驗者,其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驗占百分之四十;採作文、翻譯與測驗者,其作文占百分之六十、翻譯占百分之二十、測驗占百分之二十;採測驗者,占分為百分之百。
﹝3﹞ 試題題型及配分,得視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變更之。
﹝1﹞ 應考人數較多之科目,閱卷委員在二人以上者,其命題委員應將試題之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於閱卷前提交典(主)試委員長或分組召集人。
﹝1﹞ 擬定試題應使用考選部所定之定式紙張,以電腦繕打列印或以原子筆、鋼筆、毛筆繕寫,須字跡清晰,並簽名或蓋章。
﹝2﹞ 外國文試題及其他科目試題中夾繕之外國文,應使用印刷體或用電腦繕打列印或打字機打字。
﹝3﹞ 試題中如有增刪之處,應於該處簽名或蓋章。
﹝4﹞ 命擬試題如以文書軟體編輯,應將試題之電子檔案,隨同試題一併密送考選部。
﹝1﹞ 擬定之試題,應依典(主)試委員會或考選部規定之日期提出,並以定式封套密封,加蓋騎縫章,密送考選部轉請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決定。
﹝2﹞ 典(主)試委員長、主任委員或審查委員決定或審查試題,應簽名或蓋章。
﹝1﹞ 命題之委員擬定試題,應親自為之,並嚴守秘密。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應行迴避。
﹝2﹞ 違反前項規定者,爾後不再遴聘,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1﹞ 口試及實地考試試題之擬定,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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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規則
【發布日期】112.12.28【發布機關】考試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104年8月7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第3條
--104年8月7日修正前條文--
--104年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
一、應試科目有課程標準、綱要、細目表、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應參照命題。
二、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顧及考試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
三、試題應注重記憶、了解、應用、分析、評鑑、創作等能力之測量。
四、考試等級相同,類別、科別不同,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得分別命題。
五、應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級不同,應配合各該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命題。
六、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或配分比例者,依比例命題。
七、每道試題均應註明題分;同一試題下分層次並單獨列序號之子題者,亦應註明該子題題分。
八、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九、試題除外國語文科目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或性質特殊之考試,不在此限。引用譯名時,應附註原文。
十、解題過程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得提示或附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試題附有圖樣者,應檢附圖樣原稿,顏色、符號、文字應清晰明確。
十一、解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試題應要求詳列解答過程,並不得命擬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
十二、試題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應重新組織文句,用字力求簡要,不得有模稜兩可之文字。
十三、試題內容不得互有關連,且不涉及意識形態,不應有性別、宗教、族群、黨派之歧視。
--104年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第5條
一、應試科目有課程標準、綱要、細目表、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應參照命題,並註明出處及頁次,以備審查委員審閱。
二、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顧及考試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
三、試題應注重記憶、了解、應用、分析、評鑑、創作等能力之測量。
四、考試等級相同,類別、科別不同,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得分別命題。
五、應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級不同,應配合各該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命題。
六、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或配分比例者,應依比例命題;未訂命題比例者,應就各該科目之範圍,預為分配各單元之題數。
七、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八、試題除外國語文科目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或性質特殊之考試,不在此限。引用譯名時,應附註原文。
九、解題過程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得提示或附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試題附有圖樣者,應檢附圖樣原稿,顏色、符號、文字應清晰明確。
十、解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並不得命擬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
十一、試題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應重新組織文句,用字除解題所需要件外,力求簡要,不得有模稜兩可之文字。
十二、各科目試題之難易程度,分難、中、易三等,應於命題卡上註明,其比例以百分之二十五、五十、二十五為原則。
十三、各題選項中如有相同文字,應置於題幹中敘述,並按邏輯順序排列;如為數字時,應按由小而大或由大而小之順序排列,並不得重疊。
十四、各科目試題以單選題為原則,必要時,得採複選題。
十五、試題內容不得互有關連,且不涉及意識形態,不應有性別、宗教、族群、黨派之歧視。
--104年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第6條
一、不涉意識形態,不應有性別、宗教、族群、黨派之歧視。
二、避免艱澀之文詞或無關題旨之國學常識。
三、不得使用尚未有標準化或約定俗成之用詞或語音。
--112年12月28日修正前條文--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104年8月7日修正前條文--
第10條
--105年5月2日修正前條文--
--104年8月7日修正前條文--
第11條
--104年8月7日修正前條文--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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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九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一、考試科目有課程標準、綱要、細目表或參考書目者,應參照命題。
二、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顧及考試等別、應考者之教育程度及應試時間。
三、試題之擬定,應注重知識、理解、應用、分析、綜合、評鑑等能力之測量。
四、考試等別相同,類別、科別不同,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得分別命題。
五、考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別不同,應配合各該等別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命題。
六、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比例者,依比例命題。
七、試題應於每道試題下註明題分,其未註明者,平均計算之。
八、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九、試題除外國語文科目外,一律使用本國文字。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或性質特殊之考試,不在此限。引用譯名時,應附註原文。
一○、解題過程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得提示或附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
一一、解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試題應要求詳列解答過程,並避免命擬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
一二、試題應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必須重新組織文句,用字宜求簡要,並避免模稜兩可之文字。
第5條
一、考試科目有課程標準、綱要、細目表或參考書目者,應參照命題,並註明出處及頁次,以備審查委員審閱。
二、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顧及考試等別、應考者之教育程度及應試時間。
三、試題之擬定,應注重知識、理解、應用、分析、綜合、評鑑等能力之測量。
四、考試等別相同,類別、科別不同,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得分別命題。
五、考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別不同,應配合各該等別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命題。
六、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比例者,應依比例命題;未訂命題比例者,應就各該科目之範圍,預為分配各單元之題數。
七、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八、試題除外國語文科目外,一律使用本國文字。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或性質特殊之考試,不在此限。引用譯名時,應附註原文。
九、解題過程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得提示或附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
一○、解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並避免命擬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
一一、試題應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必須重新組織文句,用字除解題所需要件外,宜求簡要,並避免模稜兩可之文字。
一二、各科目試題之難易程度,分難、中、易三等,須於命題卡上註明,其比例以百分之二十五、五十、二十五為原則。
一三、各題選項中如有相同文字,宜置於題幹中敘述,並按邏輯順序排列;如為數字時,應按由小而大或由大而小之順序排列,並避免重疊。
第6條
--98年9月9日修正前條文--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98年9月9日修正前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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