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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廢: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發布日期】109.08.21【發布機關】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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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六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預字第86E0789號函頒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預字第86E1125號函修正發布總則編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預字第87E1312號函修正發布第一編第5~7、10點條文;並訂於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預字第89E0911號函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0950822774號令修正發布第二篇第九章海龍滅火設備第3點規定
6‧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0970821676號令修正發布第二篇第九章海龍滅火設備;增訂第二十一章鹵化烴滅火設備、第二十二章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0980824513號令修正發布第一篇總則、第二篇第一章滅火器、第二章室內消防栓設備、第三章室外消防栓設備、第六章泡沫滅火設備;增訂第二十三章冷卻撒水設備、第二十四章射水設備;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0082558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篇總則、第二篇第一章滅火器、第十三章標示設備、標示設備檢查表、第十七章消防專用蓄水池、消防專用蓄水池檢查表、第二十五章簡易自動滅火設備、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檢查表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50823296號令修正發布第一篇總則、第二篇第十章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暨增訂第二十六章耐燃耐熱配線及其檢查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10‧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60823859號令修正發布第一篇、第二篇第二章室內消防栓設備、第三章室外消防栓設備、第六章泡沫滅火設備、第十六章連結送水管、第二十四章射水設備、第二十六章配線及前開設備、避難器具之檢查表;除第一篇、第二篇第二十六章、避難器具檢查表及配線檢查表自即日起生效外,其餘修正規定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90823174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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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索引】
第一篇 總則
第一篇 總則2
第二篇 檢查基準

【法規內容】

第一篇  總 則

第1點


  本基準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如下:
  (一)滅火器。
  (二)室內消防栓設備。
  (三)室外消防栓設備。
  (四)自動撒水設備。
  (五)水霧滅火設備。
  (六)泡沫滅火設備。
  (七)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八)乾粉滅火設備。
  (九)海龍滅火設備。
  (十)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十一)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十二)緊急廣播設備。
  (十三)標示設備。
  (十四)避難器具。
  (十五)緊急照明設備。
  (十六)連結送水管。
  (十七)消防專用蓄水池。
  (十八)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室內排煙設備)。
  (十九)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二十)緊急電源插座。
  (二十一)鹵化烴滅火設備。
  (二十二)惰性氣體滅火設備。
  (二十三)冷卻撒水設備。
  (二十四)射水設備。
  (二十五)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二十六)配線。
  (二十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第3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方式如下:
  (一)外觀檢查。
  (二)性能檢查。
  (三)綜合檢查。

第4點


  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工作之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專業機構,應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交付管理權人。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時,應立即通知管理權人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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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總則 2

第5點


  管理權人申報其檢修結果之期限,其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者,每半年一次,即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一次,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報。至檢修之期限仍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甲類場所,每半年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一次。
  前項每次檢修時間之間隔,甲類場所不得少於五個月,甲類以外之場所不得少於十一個月。
  管理權人未依限辦理檢修申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後辦理完畢者,仍應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辦理檢修申報,不受前項檢修時間間隔之限制。

第6點(刪除)


第7點


  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檢修專業機構或消防法第七條規定之人員辦理檢修,並於檢修完成後十五日內,分別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及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第8點


  建築物依其用途及管理情形,採整棟申報方式申報檢修結果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供甲類用途使用者,視同甲類場所辦理。
  (二)未供甲類用途使用者,視同甲類以外場所辦理。

第9點


  建築物內之場所採個別申報方式者,其申報書除該場所內之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外,並應檢附防護該場所範圍內之共用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

第10點


  未申領使用執照或未依使用執照用途之違規使用場所,應以其實際用途,辦理檢修申報。
  消防機關會勘通過之合法場所,應依據審查通過之圖說進行檢修,於違規場所應就該場所現有之消防安全設備進行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內檢附之場所平面圖應標註面積尺寸。

第11點


  經消防機關會勘通過且依建築法規定取得使用執照、室內裝修許可之合法場所,自取得使用執照或審查合格證明日期起計算,甲類場所距申報截止日期在六個月以內者,當次免辦理檢修申報,甲類以外場所距申報截止日期在一年以內者,當次免辦理檢修申報。

第12點(刪除)


第13點


  場所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基準及檢查表可資適用時,得依該設備審核認可之檢查規範及表格進行檢修與申報。

第14點


  檢修報告書上有記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項目時,管理權人應加填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併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第15點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及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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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檢查基準

第一章 滅火器。

第二章 室內消防栓設備。

第三章 室外消防栓設備。

第四章 自動撒水設備。

第五章 水霧滅火設備。

第六章 泡沫滅火設備。

第七章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第八章 乾粉滅火設備。

第九章 海龍滅火設備。

第十章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第十一章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第十二章 緊急廣播設備。

第十三章 標示設備。

第十四章 避難器具。

第十五章 緊急照明設備。

第十六章 連結送水管。

第十七章 消防專用蓄水池。

第十八章 排煙設備。

第十九章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第二十章 緊急電源插座。

第二十一章 鹵化烴滅火設備。

第二十二章 惰性氣體滅火設備。

第二十三章 冷卻撒水設備。

第二十四章 射水設備。

第二十五章 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第二十六章 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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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https://law.nfa.gov.tw/GNFA/FLAW/FLAWDOC01.aspx?lsid=FL045851&NO=1
NO2~ https://law.nfa.gov.tw/GNFA/FLAW/FLAWDOC01.aspx?lsid=FL045851&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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