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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各級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要點

【發布日期】86.06.07【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七日內政部警政署(86)警署刑偵字第658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目的:


  為發揮各級警察機關整體偵防力量,提升打擊犯罪能力及避免於越區辦案時,因執行、配合不當,引致不良後果,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依據:


  (一)本署八十四年四月十八日八四警署刑防字第六七八三號函頒「加強預防偵查犯罪執行計畫」。
  (二)本署八十五年五月一日八五警署秘字第二三七五號函頒「警察重要工作實施計畫三–防制犯罪實施計畫」。

第3點 通報越區辦案之範圍:


  (一)各級協助偵查犯罪人員,於管轄區外執行搜索、逮捕、拘提時(以下簡稱搜捕)等行動時,應通報當地警察機關會同辦理(傳真通報格式如附件),如臨時變更地點,應及時通知原會同及變更擬往地點之警察機關。但情況急迫者,得於事後會知,惟執行時應注意辨識,避免發生意外事故。
  (二)接受請求會同辦案之警察機關,應即通報所屬刑事警察(大)隊或分局或分駐(派出)所,派員協同辦理,至於情報及探訪活動得免通報。

第4點 通報程序:


  (一)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刑警大隊執行搜捕時,應報告局長、大隊長,並由偵防中心通報預定前往執行地點所轄警察局或專業警察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知照或請求派員會同執行。
  (二)各警察局所屬分局、隊(大隊)之員警越區至同一警察局其他分局轄區執行搜捕行動時,應報告警察分局長、隊長(大隊長),並由勤務指揮中心通報預定前往執行地點所屬警察分局勤務中心知照或請求派員會同執行。如屬跨越警察局轄區,應通報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報告後,應即報告局長,並轉報前往辦案地之警察局或專業警察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知照或請求派員會同執行。
  (三)其他各專業警察總隊、局、所、大隊、隊所屬員警越區執行搜捕時,應報告其主官,並由勤務指揮中心通報預定前往執行地點所轄警察局或專業警察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知照或請求派員會同執行。
  (四)如遇緊急情形,越區辦案員警得逕通報當地警察局或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請求派員會同執行,受理通報機關應即派員會同,但事後應補辦通報事宜。
  (五)如遇緊急情形或另有特殊原因,得於事後會知,惟執行時應注意辨識,避免發生意外事故。

第5點


  越區會同偵破刑案或緝獲逃犯,其行政獎勵、獎勵金及偵破刑案配分,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行政獎勵:
  1偵破一般刑案,主辦單位得視協助單位出力事蹟,函請協助單位之上級機關酌予獎勵。
  2偵破重大刑案或緝獲重要案犯著有功蹟者,由主辦單位召集各參與協辦單位,檢討各單位成員出力事蹟,統案陳報敘獎。
  3未派員越區執行緝捕,但提供情報予他轄因而偵破刑案者,提供情報之單位人員,其行政獎勵應與查獲單位相同為原則。
  (二)工作獎勵金:
  1會同偵辦各類刑案,因而獲頒工作獎勵金者,除法令另有分配規定外,均應依出力情形協議分配。
  2未派員越區執行緝捕,但提供情報予他轄,因而偵破刑案者偵破單位應將提供情報單位列為共同偵破單位,工作獎勵金應依出力情形協議分配。
  (三)偵查績效配分:
  1會同偵破刑案,偵破刑案配分由主辦單位依出力情形協議分配,並報由本署刑事警察局核備,如有爭議得由上級機關裁定之。
  2未派員越區執行搜捕,但提報情報予他轄,因而偵破刑案者,該提供情報單位得該案偵破配分之半,至偵辦單位繼續擴大偵破之案件,則其配分皆屬偵辦單位。

第6點 附則:


  (一)越區查捕逃犯除依「警察機關查捕逃犯須知」辦理外,有關通報部分仍應遵照本要點規定執行。
  (二)各級警察機關搜獲他轄犯罪確切情報,可通報當地警察機關偵處,因而偵破刑案或緝獲逃犯,視同共同偵破,有關行政獎勵、工作獎勵金、績效分配悉依前條規定辦理。
  (三)各警察機關應確實遵照本注意要點規定,如有違反,經調查屬實後,悉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暨其他相關規定行重議處。
  (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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