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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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3.06.19【發布機關】教育部
1‧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八日教育部(34)台參字第56959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教育部(58)台參字第23514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六月十五日教育部(66)台參字第16668號令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教育部(67)台參字第4740號令修正發布
5‧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四月十二日教育部(71)台參字第11288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教育部(77)台參字第32601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
7‧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教育部(84)台參字第037674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8‧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88075896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9‧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教育部(90)台參字第9012335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90120320C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014262C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1030076053B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1﹞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特訂定本辦法。
﹝1﹞ 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情形特殊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
﹝1﹞ 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
﹝2﹞ 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得視課程設計或合作學校之學期制度,調整前項學期起迄時間。
﹝1﹞ 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
一、暑假:以六十日為限(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
二、寒假:以二十一日為限(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
﹝1﹞ 各級學校對於國定紀念日之放假及舉行紀念辦法,依中央之規定辦理。
﹝1﹞ 各級學校對於本校紀念日之休假,每年不得超過一日。
﹝1﹞ 各級學校應於寒假或暑假期滿之翌日,一律開學辦理註冊等手續,並正式上課。
﹝1﹞ 第四條所列各種假期起訖日期,各級學校不得任意變更。但依下列原因及方式調整者,不在此限:
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報本部備查。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因春節假期或其他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予以調整。
(二)因氣候或因應地方性特殊需要,經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事先報本部後,予以調整。
﹝1﹞ 幼稚園之學年學期假期得比照國民小學規定辦理。
﹝1﹞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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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發布日期】103.06.19【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103年6月19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
一、暑假:以六十日為限(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
二、寒假:以二十一日為限(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報本部備查。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因春節假期或其他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予以調整。
(二)因氣候或因應地方性特殊需要,經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事先報本部後,予以調整。
--100年2月8日修正前條文--
--99年7月26日修正前條文--
第9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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