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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發布日期】74.09.02【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司法院訂定全文7條
2‧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二日司法院(74)院臺人字第05038號函修正發布

【法規內容】

第1條


  司法院院長為改進司法業務,諮商重要事項,得聘任顧問。

第2條


  司法院顧問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曾任大法官者。
  二、曾任特任官或曾任簡任官十年以上,對於司法卓著貢獻者。
  三、研究法學聲望卓著者。

第3條


  司法院顧問對於有關司法之重要興革事項,得向司法院院長提供意見。

第4條


  司法院院長得就有關司法之重要事項,交由顧問研究。

第5條


  司法院顧問得酌支交通費。

第6條


  司法院顧問聘任期間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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