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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司法院會議規則

【發布日期】109.09.23【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三月十三日司法院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司法院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司法院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三十年五月一日司法院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司法院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司法院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司法院(92)院台廳司一字第28733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原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九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0002336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40010476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
10‧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27555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04年4月16日修正前條文--


  司法院院長為集思廣益,研商司法院重要事項,得召開司法院會議。
  司法院會議依本規則行之。

第2條


  司法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二、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三、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
  司法院各廳、處、室主管及院長指定之人員,得列席會議。

   --109年9月23日修正前條文--


  司法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二、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三、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
  司法院各廳、處、室主管及院長指定之人員,得列席會議。

第3條


  司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

第4條


  提出司法院會議之事項如下:
  一、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
  二、關於施政綱要及概算事項。
  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5條


  司法院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6條


  各種議案經院長核定後,列入議程;其內容繁複者,院長得指定人員審查。

第7條


  司法院會議議程應於開會前二日分送各出列席人員。
  遇緊急情事,經主席之許可,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第8條


  司法院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
  司法院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決議。

   --104年4月16日修正前條文--


  司法院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9條


  司法院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請假及缺席人員姓名。
  六、主席姓名。
  七、紀錄姓名。
  八、報告事項。
  九、討論事項。
  十、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第10條


  司法院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併同會議議程分送與會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提請更正。

第11條


  司法院會議內容如需發布新聞,由司法院發言人統一發布。

第12條


  司法院會議議程之編訂、會議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務,由司法院秘書處辦理之。

第13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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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司法院會議依本規則行之。
第2條

  司法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二、司法院大法官。
  三、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司法院祕書長、副祕書長。
  司法院各廳、處長及院長指定之本院與院屬各機關有關人員,得列席會議。
第3條

  司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
第4條

  提出司法院會議之事項如下:
  一、司法院及院屬各機關之重要工作報告。
  二、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
  三、關於施政綱要及概算事項。
  四、關於司法院發布之重要規程章則事項。
  五、院長或出席人員認為應提出會議之其他重要事項。
第5條

  司法院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6條

  會議議案應列入議程,其內容繁複者,主席得指定人員予以審查。
第7條

  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與會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提請更正。
第8條

  會議內容如需發布新聞,由司法院祕書處統一辦理之。
第9條

  司法院會議議程之編訂,會議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務,由司法院祕書處辦理之。
第10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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