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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93.12.06【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年三月十六日司法院(70)院台廳四字第01997號函訂頒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司法院(86)院台政字第24098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司法院院台政字第0930029634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

【章節索引】
壹 總則 §1
貳 破壞優良司法風紀事件之預防 §2
參 破壞優良司法風紀事件之查察 §10
肆 破壞優良風紀事件之處理 §14
伍 檢討與考核 §20
陸 附則 §22

【法規內容】

壹  總 則

第1點


  司法院(下稱本院)為維護優良司法風紀,提高司法威信,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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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破壞優良司法風紀事件之預防

第2點


  各機關首長,應以身作則,表率所屬,盡其領導、監督、查察、考核之責任,以預防破壞優良司法風紀事件之發生,並從下列各點著手:
  (一)經常接近所屬,深切瞭解其性向、隱衷及生活情形,並盡力解決其困難。
  (二)提倡正當娛樂,力謀增進所屬福利,以提高工作士氣。
  (三)利用各種集會提示所屬奉公守法,廉潔自持,並激發其愛國情操、榮譽心與責任感。
  (四)對屬員之生活、言行、品德、操守嚴加考核,其有破壞優良風紀之跡象或傾向者,先作勸阻及預防,以免事件之發生。

第3點


  各機關採購、營繕,應切實依照有關法令踐行估價、比價、招標、驗收等程序,較為重大之採購、營繕,應組成委員會,加強監標、監收,以期財務公開,並防流弊。

第4點


  各機關財務、財產、物品之管理,應依照會計法審計法及其他有關事務管理法令,從嚴核實不得浮濫,並實施不定期盤點稽核。

第5點


  各機關人員升遷調補,本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辦理,並注意其操守品德與工作能力,以期才德兼備。

第6點


  各機關應依處務規程、辦事細則、分層負責辦法等規定,明確劃分工作人員之職掌範圍,遵照公務員服務法令處理公務,不得擅權或遇事推拖。

第7點


  各機關審判業務(包括訴訟、非訟事件)應嚴格遵照法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力求合法、適當、迅速。

第8點


  各機關司法人員不得與訴訟當事人或管轄區域內執業律師交往應酬。

第9點


  各機關錄用新進人員,應先作素行及品德調查後,再行派職,現職人員之素行及品德資料,亦應隨時彙整,供作調職升遷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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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破壞優良司法風紀事件之查察

第10點


  各機關應設置檢舉信箱及檢舉電話,接受民眾、員工檢舉,凡以真實姓名、住址或本人親自檢舉者,即展開查證,經查屬實者,對檢舉人給予獎勵,並予保密。

第11點


  人民具名陳訴、輿論批評或民意機關反映涉及司法風紀者,即予查證,其處理程序,依「司法院處理人民陳訴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第12點


  本院於實施各項視導時,應特別注意查察,如發現涉及司法風紀者,應報請查處。

第13點


  政風機構應加強政風資料之蒐集,如發現有破壞優良風紀跡象,即報告首長,並即納入管制,追蹤考核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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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破壞優良風紀事件之處理

第14點


  對於所屬人員,其違法貪污有據者,一律依法嚴究。

第15點


  司法人員涉嫌刑事,縱經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仍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16點


  辦理訴訟審判或非訟事件之司法人員,如有破壞優良風紀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第17點


  各級主管(官)對所屬重大破壞優良司法風紀行為,未能事先防範者,應負監督不週責任。

第18點


  各級主管(官)對所屬明知破壞優良司法風紀行為,如有庇護或處理不當者,應追究其刑事或行政責任。

第19點


  為維護律師榮譽,對於涉及司法風紀之律師,依法嚴加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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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檢討與考核

第20點


  機關首長,於該機關發生破壞優良風紀事件後,應召集有關主管(官)人員,嚴加檢討,研究改進,預防再發,並將結果層報本院。

第21點


  本院於業務視導時,檢查各機關執行本實施要點之資料及其績效,作為機關首長年終考績及機關年度考成之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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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附則

第22點


  本實施要點自下達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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