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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平時考核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01.12.18【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九月一日司法院(71)院台人字第04817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司法院院台人三字第0930029385號令修正發布第3~6、14點條文及第13點條文之附件;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司法院院台人三字第0990028629號函修正發布第1013點條文及第13點條文之附件;刪除第14點條號;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司法院院台人三字第1010035567號函修正下達名稱(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平時考核實施要點)及第1、3、7、11、12點條文;刪除第1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人員平時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第2點


  平時考核分工作、操性、學識、才能四項。由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依據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原則,並本公平客觀之態度,對直屬屬員應切實執行考核,對次級屬員得實施重點考核。

第3點


  工作考核,應就下列事項考查之。
  (一)辦理業務多寡,是否達到標準。
  (二)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妥善,內容是否繁雜。
  (三)能否把握時間,依限完成工作。
  (四)能否運用科學方法辦事,執簡馭繁,有條不紊。
  (五)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從事。
  (六)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七)能否認真勤慎,熱誠任事,不遲到早退。
  (八)能否聯繫配合,和衷共濟,配合全部業務進展。
  (九)對業務能否不斷檢討,悉心研究,力求改進。
  (一○)對工作有無創造及創見。
  對於各級法院庭長、法官之工作考核,並應以其當年度辦案成績為主要資料。

第4點


  操行考核,應就下列事項考查之。
  (一)是否忠於國家及職守,言行一致,誠實不欺。
  (二)是否廉潔自持,予取不苟,大公無私,正直不阿。
  (三)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
  (四)是否好學勤奮及有無特殊嗜好。
  各機關對屬員之操行考核,尤應重視其品德生活之表現;除事涉司法風紀,應逕依本院所頒「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規定處理外,對於下列人員應特別注意查察:
  (一)生活奢侈腐化者。
  (二)言行舉止偏激乖張者。
  (三)忙於外務,不能專心奉公者。
  (四)個人社交活動頻繁者。
  (五)與素行不良,背景複雜人士交往者。
  (六)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七)誣控濫告,常滋事端者。

第5點


  學識考核,應就下列事項考查之。
  (一)對本職學識是否充裕,經驗及常識是否豐富。
  (二)見解是否正確,能否運用科學頭腦判別是非,分析因果。
  (三)是否勤於進修,充實學識技能。

第6點


  才能考核,應就下列事項考查之。
  (一)敘述是否簡要中肯,言詞是否詳實清晰。
  (二)作事能否貫徹始終,力行不懈。
  (三)體力是否強健,能否勝任繁劇。

第7點


  各級主管辦理屬員之平時考核,應隨時將其優劣事跡,詳實紀錄於考核表,定期呈上級主管核閱。
  上級主管核閱所屬主管之考核表,如發現有考核不妥適者,得逕予更正之。

第8點


  平時考核資料,應切實作為年終考績及遷調、獎懲之依據。

第9點


  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平時對屬員之考核,遇有重大優劣事蹟,認應予獎勵或懲處者,應即依有關法令處理。

第10點


  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平時對屬員之平時考核,認真執行著有績效者,應從優獎勵。疏於考核或考核不實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99年11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平時對屬員之平時考核,其能認真執行著有績效者,應從優獎勵。其因疏於考核或考核不實,而導致不良後果者,亦應從嚴懲處。

第11點


  各機關對所屬機關人員之平時考核執行情形,應派員抽查,並將抽查結果,作為各該機關首長及主管年終考績之重要參考。

   --99年11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各機關對所屬機關人員之平時考核執行情形,應派員抽查,並將抽察結果,作為各該機關首長及主管年終考績之重要參考。

第12點


  平時考核資料,如受考績人調離本機關或本單位時,應密送新職機關首長或主管參考。
  因業務需要調其他機關或單位服務(辦事)者,由該服務(調辦事)機關首長或主管負責考核,並於辦理年終考績前,將平時考核資料,檢送其所屬機關或單位參考。

   --99年11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平時考核資料,如受考績人調離本機關或本單位時,應密送新職機關首長或主管參考。
  因業務需要調其他機關或單位服務(辦事)者,由該服務機關首長或主管負責考核,並於辦理年終考績前,將平時考核資料,檢送其所屬機關或單位參考。

第13點


  平時考核每年應至少辦理二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但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
  平時考核資料由人事單位密存。

   --99年11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平時考核每年應至少辦理二次,其格式如附件,更換之平時考核資料由人事單位密存。

第14點(刪除)

   --99年11月24日修正前條文--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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